什么情况下投标无效_什么情形下投标无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5:55:45 人阅读
导读:废标与无效投标的区别: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

废标与无效投标的区别: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就是说废标是针对整个投标的全过程,而无效标是指单一的投标主体,不影响其他投标主体和整个整个投标过程的进行。

《采购法》和《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二者如何评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目前很多法律法规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界定,导致很多招标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在实践中也将二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无效标与废标是二个不同层次的二个方面,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区分。   

  1. 一是概念范围上。无效标是指某一投标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废标是指在招标开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无效标是招标采购人因为某一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无效投标。废标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而是针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因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正常的行为,招标采购人废止了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  

  2. 是法定情形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无效标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废标指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等几种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同时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3. 后期处理上。按照有关规定,出现无效标后,如果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对所有有效标进行评审,并推选出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采购人可以宣布本次招标采购失败,作为废标处理;也可以在确认招标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公告时间以及各项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继续进行采购。而一旦废标,整个正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否则,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如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综上所述,无效标与废标具有明显的差异,在日常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认真对待,正确区分。

政府采购中出现无效投标是采购人与投标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状况,因出现无效投标,很有可能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采购项目不得不重启。而投标人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制作标书,因为标书等原因变成无效,也是非常懊恼的事情。

从投标人角度出发分析,该如何防止无效投标呢?

一、投标人认真学习招标文件是前提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要求严格的工作,采购人在前期制作采购文件时,已经将对投标人的要求、具体采购需求均写入招标文件中。因此,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是了解采购人需求的关键一步。建议,投标人在制作标书前,应采取清单制的方法,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逐项列示出来,特别是实质性要求,必须要一一对应分析响应。

二、认真分析,精心制作标书

根据列出的招标文件清单,认真分析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及价格要求,提出标书制作的总体原则、方案及分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并明确具体完成时间,要留出足够时间对标书进行审核与装订。在这个过程,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文件明确的预算价(或最高限价)。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超出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是无效投标。有的采购项目是固定价格采购,投标报价要与招标文件列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要有一分钱误差。

2.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法人代表签字等,切不可漏盖、漏签。

3.有的省份对投标文件装订要求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并单独递交报价单。

4.投标文件对实质性要求必须要完全响应,非实质性要求最好不要有负偏离。

5.对照招标文件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要求,逐项核对到位。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承诺函件,则必须要提供。

6.对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存在疑问的,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询问清楚。

7.全部投标资料必须要密封,并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若要求提供样品的,应询问是明标还是暗标,以明确是否需要在样品上标识投标人名称。

8.标书装订前,应组织人员进行逐条对照复核。复核无误方可装订成册。

三、按时、按规定递交文件

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递交时间、地点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千万不可迟到,或将必须提交的资料遗漏。资料递交按规定程序完成登记手续。

四、履行开标手续

在开标现场,应认真听取开标情况,若与本单位投标文件有出入,应及时向开标人提出核对。开标结束后应签字对开标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签字。

五、及时回应专家评审的询问

在专家评审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要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

六、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投标人在投标前、开标评标过程中,不能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评委有任何违规行为,否则不仅是无效投标,还要面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罚。

废标与无效投标的区别: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就是说废标是针对整个投标的全过程,而无效标是指单一的投标主体,不影响其他投标主体和整个整个投标过程的进行。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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