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要先走法律途径,拿到法律判决书代替小股东的签字及身份信息
1、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实际操作中,即使超过2/3的股东同意,没有全体股东签字到场,依然无权自行决定解散公司。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跟他协商,看看他是因为否缺钱,所以要公司卖掉,这样您就用资金把公司盘下来。
或者只是他不想经营了而已,不想管公司了,或者公司亏损了,他不想坚持做了,那您就自己请喊其他人来管理公司。
非请自来。
注销公司,分钱呗,呵呵。
不知道怎么理解“恶意”,相对而言,注销公司很难或无法区分“恶意”、“善意”,更多的是,是否合法才是问题之所在。
不管是受什么因素的影响,大股东依法定的程序将公司注销,即为合法。比如,像这里说的大股东,估计所持公司的股份应该是占很大的比例,没有特殊约定,每一份股权就是一份表决权,如果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基本没小股东说话的余地。简单来说,像这样的情形,公司一切事务大股东说了算,不需要取得小股东的同意,包括注销公司。
再说“恶意”的问题,如前所述,怎么个“恶意”法呢?不经过法定注销程序,估计公司也很难注销。当然了,也排除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的。如果大股东确实存在通过弄虚作假致使公司注销的,小股东也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所以,不知道怎么“恶意”,不好判断。像我的理解,如果只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由于利益的分配的分歧,引发的经济纠纷,并不足以说明注销公司的程序存在“恶意”。
道理很简单,事情不清楚,不好判断。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