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查封担保人配偶的财产吗_担保人离婚后,配偶的账户可以查封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0:39:12 人阅读
导读:您好!这个得您看您承担的是什么责任。法院会依法保留您和您妻子的一定的生活费用。担保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在担保期间债权人...

您好!这个得您看您承担的是什么责任。法院会依法保留您和您妻子的一定的生活费用。

担保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向担保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后,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担保人的配偶应与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担保人的配偶与担保人之间有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不混同,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所得财产的话,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区分登记在妻子一个人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属于个人财产,法院肯定不能执行。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执行的,但是不能直接执行,因为是否属于共有还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直接执行就有可能侵害共有人的财产权利,法院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由夫妻二人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不管是实物分割还是金钱补偿分割,分割后属于妻子的部分不能执行,属于你的部分可以直接执行;

2、如果协议不成,必须通过提起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分割,分割后可直接执行。

首先,担保人必须也是经法院判决后的被执行人。

其次,要看财产是担保人(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还是虽然在配偶名下但属于担保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其配偶名下的、配偶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可以执行。

但如果是虽然在配偶名下但属于担保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802号即明确裁定,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看到问题写的这么模糊,只知道是担保债务,最终配偶的钱也被扣划了,就是配偶也是被执行人了,结合实务分析,存在两种情况,要么此担保债务在前期审判程序已经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可能性不大,还有就是判决书虽然只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没有配偶名,但是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追加了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不同情况说说。

本案先说真正的债务人,最终能够执行担保人及其配偶,说明债务人的财产是不足以偿还债务了,对他的执行肯定没有放过,所以不需要质疑法院说不执行债务人只执行担保人,这个是不可能的。再说担保人及其配偶被执行,假如前期审判程序已经追加担保人配偶为当事人,最终判决书认定债务是共同债务,那么后期按照生效判决执行配偶也是理所当然,担保债务一般是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考虑本案发生在好几年前,以前对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比例还是很大的,虽然最高院的意见和批复都是要求谨慎处理,只有家庭从担保行为获利才能认定担保债务为共同债务,但是具体审判过程中也不排除存在一定偏差,有相当一些担保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毕竟之前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偏重保护债权人,不然那么多女人莫名其妙背负巨额债务。

当然了,有时候最终判决书也只认定签字一方承担担保债务的偿还责任,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为签字人财产也不足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就会申请追加其配偶被执行人,这个有的法院不支持,也有支持的,据说江苏省是支持的还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在申请追加后,法院执行部门还需要核实其配偶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明确是否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存在才会通知其配偶配合执行,即使不配合也会强制执行,执行的财产以共同财产为限,最多是执行其中一半,配偶在此过程中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既然已经走到扣划的地步,那么担保人自己就要分析一下案件了,看看是否有判决书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有的话,根据今年最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解释分析是否是共同债务,如果依据目前法律可以改正,那么配偶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这样执行依据没有了才能追回扣划的。如果是判决书没有认定为共同债务,只是执行过程中发生,那么就尝试执行异议程序吧,虽然不一定被支持,有的地区执行配偶也是有规定,只要执行范围是共同财产中属于担保人的,超过此范围的执行当然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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