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致人死亡是一罪还是数罪_为什么绑架致人死亡成立的是绑架罪与过?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4:52:02 人阅读
导读:一、绑架中的行为致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与绑架罪想象竞合。二、绑架后的行为致死,成立绑架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刘凤科书上写着呢1.按刑法修正案9,对原有刑...

一、绑架中的行为致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与绑架罪想象竞合。

二、绑架后的行为致死,成立绑架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刘凤科书上写着呢

1.按刑法修正案9,对原有刑法法条进行了修改,绑架罪条款删去了原“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表述,变成“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表述。这也表明,法条没有再把过失致人死亡作为升格法定刑的条件。既然法条没规定,也就不存在结果加重犯与否的探讨。确实过失致人死亡的,按普通绑架罪处理即可,或按有学者提出的数罪并罚处理,个人倾向于前者。

2.如果按修9之前的刑法规定,学者一般认为两个罪名都是结果加重犯的规定,而非想象竞合犯。从罪数理论来看,也不是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两个罪名均可以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罪数理论同样也很复杂,争议也多。什么是想象竞合什么是法条竞合,学者对理论的贯彻和理解,也诸多分歧。比如,抢劫杀人,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3.结果加重犯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学界其实对这个理论也没有达成共识。什么情况才属于结果加重犯,大家观点不一。有的理解比较宽泛,有的理解比较狭窄。最简单的例子,抢劫致人死亡,传统观点都认为是结果加重犯,但如果坚持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的话,故意杀人的抢劫,还是不是结果加重犯?换言之,这种情形将之理解为结果加重犯还有没有意义?结果加重犯理论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如果不是对这些理论有深入研究的需求的话,建议忽略结果加重犯理论,单纯研究法条和对应的理解适用,毕竟是否结果加重犯,不影响你适用法条和研究案例等。想研究的话,可以看看李邦友老师的博士论文《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当然这本书一是成书时间很早了,另外其观点也不见得完全可以接受,但是少数的结果加重犯理论的系统研究专著,再看看其他学者的论述。总之,研究这个问题,要弄明白,结果加重犯认定与否,究竟影响哪些问题,否则,就会混乱。

绑架致人死亡的还是构成绑架罪,杀害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的作为法定的加重情节。如果不是故意的行为致人死亡,只能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与绑架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这可以认定为普通的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绑架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还是普通的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绑架本身致人重伤死亡的!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这种结果加重犯!所以只能按照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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