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区别_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3:21:15 人阅读
导读:在理论上,盗窃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区分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的案例非常复杂,很难轻易判断是哪一罪,所以就需要我们对与盗窃罪容易相混淆的...

在理论上,盗窃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区分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的案例非常复杂,很难轻易判断是哪一罪,所以就需要我们对与盗窃罪容易相混淆的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进一步进行研究与探索。

(一)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这是两罪的最大区别。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者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区别的要点是“公然夺取”。所谓“公然”性,主要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占有人而言的,即当着他们的面,乘其不备,夺取财物。所以公然性仅以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面进行为条件,不以他人在场为条件。如果当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的面突然夺取,即使没有其他人在场,也属于抢夺行为;如果背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悄悄偷取财物,即使有其他人在场目睹,也属于盗窃。所谓“夺取”性,是指使用暴力针对财物的突然抢取。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有时也并不是容易判断的。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主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主人并不知道行为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例如,行为人夺走主人的财物,自认为主人已发现,但主人正在睡觉,对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这仍构成抢夺罪。如果行为人自以为采取主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主人事实上已发觉,也仍构成盗窃罪。但是有些时候,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行为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主人对其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就是主人知觉便夺取财物,主人不知觉便窃取财物。例如,行为人欲窃取一仓库的财物,实施取财之前,发现仓库门卫房中有一门卫,就把门卫房的门在外面锁上,然后开始取走仓库内的财物。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如果门卫没有发觉,他的行为即是窃取,如果门卫发现了,他的行为就是抢夺。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根据客观情形加以认定,把实际的客观情形推定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也就是如果行为人取走财物时门卫已经发觉,不论行为人是否知道门卫已发觉,均应认定抢夺罪。

(二)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财物的行为。

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既公私财产所有权,不侵犯人身权利。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人身权利。

2、二者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烂醉、昏迷状态窃取财物,而抢劫罪只采取胁迫手段,当面使用暴力相威胁,如遇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3、二者犯罪对财物数额要求不同,盗窃罪则规定以侵犯的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而抢劫罪由于社会危害性严重,刑法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财物数额。

4、行为性质上的区别,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客观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只指行为人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没有察觉,偷偷地窃取公私财物,即使物主有所察觉,因不敢,不想阻挠而任其行窃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抢劫罪的本质属性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对其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5、行为方式的区别,两罪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盗窃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的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没有察觉,偷偷地窃取的方式,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的是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人身强制的方式。这种胁迫,一是当面向被害人发出;二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三是如遇抵抗,会立即实施暴力;四是当场抢劫财物等方式。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区别的关键是行为结构、行为方式不同,从而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差异:盗窃是“违背他人意志”而取得,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并不知道财物丢失的事实,一般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而诈骗罪是欺骗他人使他人因为上当受骗而仿佛“自愿”交付财物,财物发生占有转移表面上被害人是知情,愿意的,不违背他人的意志,事后也是能够知道侵害者的,即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往往盗窃与诈骗并用,例如陈某在一柜台购买两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张某拿给陈某两条中华香烟后,陈某又让张某再拿一瓶五粮液酒。趁张某转身时,陈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两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张某拿出五粮液酒后,陈某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陈某的调包行为是在盗窃之后的掩盖行为,目的在于让张某难以发现其盗窃行为。

(四)盗窃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犯罪的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题,即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就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见,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虽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否属于国有单位依法委派、委托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区分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关键点之一。

2、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盗窃罪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产。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已经特定情形下的私有财产。可见,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远大于贪污罪,财产性质归属不同。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相对简单,即只有秘密窃取的方式。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比较复杂,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故贪污罪的行为方式除了密码窃取的手段外,还可以采用侵吞、骗取或其他手段等方式。就窃取的行为方式而言,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前者的窃取手段是有限制的,即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窃取。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又是建立在主体的特定身份的基础上的,如果主体虽为国家工作人员,窃取的财物虽然也是公共财物,但不是利用其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则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特征而不应认定为贪污罪,而是盗窃罪。可见,国家公作人员以窃取方式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是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贪污罪,关键就在其窃取财务的行为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之便。

(五)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两罪的行为特征不同。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行为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所以从侵占罪的行为结构“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出发,可以看出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持有或者说接触对象物之际是否属于合法占有的状态,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可能是侵占罪的问题,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可能是盗窃罪的问题,因为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是社会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了解了盗窃罪的概念、特点、认定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认定难的问题,有助于我们正确运用法律定罪量刑,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盗窃,就是诉称的“偷”,专业叫做“秘密窃取”。

比如,某甲发现某拾荒老人在床垫下藏着2000元,他趁着拾荒老人外出之机,打开房门将2000元盗走,就构成了盗窃。

盗窃有两个注意点:第一个,普通盗窃有量刑起点,也就是到一定数额才算是“盗窃”犯罪,少的话只是治安处罚。第二个,多次的、入户的、扒窃的,不受数额限制,无论多少都入罪。

抢夺,其特点是公然、乘人不备。例如某乙看到路人有个手机是新的,乘其不备一把夺下跑掉,就是典型的“抢夺”。

抢劫,其特点是使用暴力。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某乙拿棍棒将路人打倒,夺走手机,就是“抢劫”。抢劫不受数额限制 ,抢的再少也要定罪,数额巨大只是量刑情节之一。另外盗窃和抢劫还有一个转化问题。例如第一个例子某甲盗取拾荒老人的现金,假定他离开时恰好老人回来发现了,他捡起砖块将老人打伤,就会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诈骗的特点是虚构事实谋取他人财物。如在医院,某丙冒充医生骗取病人的住院押金,就是典型的诈骗。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公开夺取公私财物,但抢劫罪是采用暴力手段,而抢夺则不是。而盗窃罪是私密窃取公私财物,不是公开进行的。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和绑架肯定比诈骗和盗窃重的多,去看看刑法的刑事案件八大类。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存在明显差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是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有所区别: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如顺手牵羊、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手段等。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方法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伪造文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三、是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受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意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例题再现】:甲有一枚钻石戒指,某天被其五岁的儿子乙带到公园进行玩耍时被丙看到,丙以一颗棒棒糖换取了该钻戒。问:丙的行为构成( )罪

A.盗窃罪

B.抢劫罪

C.诈骗罪

D.侵占罪

【答案】A。解析:本题的核心点在于丙用棒棒糖骗取了乙手中的钻戒的行为属于什么犯罪?首先,抢劫罪要求“压制反抗,强行取财”,与本题的行为不符,故B选项错误;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使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本题中五岁的乙没有事物辨认能力,而且该财产属于甲所有,所以不能说乙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故C选项错误;侵占罪要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故D选项错误;本题应当认定丙非法转移了甲的钻戒,属于盗窃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文/盐城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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