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34条_民法通则134条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2:38:49 人阅读
导读:>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您好,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弥补了《公司法》的缺失。第八十三条将明确了刺破“法人面纱”的规则适用于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切营利法人,且出资人不得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其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只要发现法人逃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即使法人的独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税务机关也有权要求法人的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出资人不得以自己不是责任主体或仅应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抗辩。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规定尚有两大局限,一是仅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未规定非公司法人出资人责任;二是法人股东可能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而《公司法》没有针对这类情形的相关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设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下设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四节,条文达29条之多。《民法总则》条文缩减到12个,减少了17条,内容也不再分节。为什么这么做呢?《民法总则》制定时考虑到违反合同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条文,《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没必要在总则部分规定,删掉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等《侵权责任法》特有的原则,加上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等具有广泛适用性的规定,加上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以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加上民事责任优先规定,从而使民事责任既具有高度概括性,又形成了完整的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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