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_什么叫做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5:13:11 人阅读
导读: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的区别一、程序的区别区别一:针对对象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申请再...

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的区别

一、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针对对象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提出主体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四:提出时间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区别六:如何列当事人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立案审查期限

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审理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

区别九: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执行异议与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执行异议之诉在具体操作层面作出详细规定。对此,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用了13个条文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诉讼参与人的列位、具体程序和处理结果做了专门规定。

一、受理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二、诉讼参与人的列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中主要诉讼参与人按照以下几种情形列位:

情形一: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情形二: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管辖法院和立案审查

根据《民诉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的诉讼程序

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因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在执行程序中没有得到解决而产生的后续救济途径,所以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3、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四、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

另外,《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五、执行异议之诉与虚假诉讼的衔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定为“执行过程中”,但是没有明确“执行过程中”指的是全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还是对特定标的的执行终结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4条将这一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在通过司法拍卖处分财产的情况下,拍卖成交裁定作出后权属变更登记完成前执行程序是尚未完结的,这个时候案外人可以就该财产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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