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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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是按运输费用0.5‰贴花(缴纳印花税),是用合同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1.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2.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3.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点: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承揽收入。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帐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其他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装卸费不征收印花税,保险费单独签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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