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_农民工工资有保障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5:19:27 人阅读
导读: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社会群体由于数量庞大,且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意识与能力,在社会群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社...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社会群体由于数量庞大,且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意识与能力,在社会群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社会群体问题之一。

近年来,为有效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各项合法社会权益,国家相继出台多份政策文件,在各重点行业领域,大力整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此次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生效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首次以中央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义务,并通过相关制度办法与处罚措施的施行,有效保证相关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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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相关活动主体责任义务

作为国内劳务用工密集型行业领域,建筑施工,一直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存在的重点行业领域。此前,大量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其主要原因即是由于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责任划分不明,同时缺乏或无法有效执行严格的欠薪处罚措施。

此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以中央行政法规的形式,首次明确了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中的责任义务,并通过严格的处罚措施保证相关责任义务的切实履行。

建设单位

首先,依据《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工程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否则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不得出现施工单位垫资现象。

这从源头上为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提供了有效的资金保障,同时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施工单位垫资,一方面减轻了施工企业的资金负担,另一方面确保建设单位有着足够的资金实力投入项目建设,在市场准入方面形成保障,避免缺乏资金实力,利用金融杠杆或施工方垫资方式的“劣币”进行建筑市场。

其次,《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中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在人工费一项上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项用户中,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量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中,施工方或具体劳务分包单位都并非欠薪问题的主要原因,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足额的支付工程款,以致于施工方或劳务分包单位只得自行垫付或无法支付农民工劳务工资。《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主体责任,并对其履行主体责任行为规定惩处办法,能够有效促使建设单位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避免因工程款支付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

此次《条例》出台,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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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项账户,建立账户资料,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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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与分包单位劳务用工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用工实名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派专职人员对分包单位的劳务用工进行监管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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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代发与工资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担工资代发责任,一旦出现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先行清偿,而后再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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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即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

同时,为保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切实履行上述责任义务,《条例》还针对其相应责任情形作出不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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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处1-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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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经主管部门责任改正而逾期未改的,将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10万元罚款,严重者还将限制其承接新工程、降低其资质等级证书。

除了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外,《条例》也对分包单位与相关金融机构作出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金融机构则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负责,一旦发生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需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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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工程担保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施行

《条例》内容不仅对各相关活动主体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还为保证相应责任义务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即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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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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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程款支付担保,即由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向承包商保证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旦建设单位违约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则由保证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即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保证金形式,或由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保函,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一旦出现违约情形,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现金保证金或保证担保人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

近年来,由保险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经各地试点应用证明,能够有效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作用。此外,在协助政府政府监管与减轻企业负担方面也日益发挥着重要制度保障作用。因此,《条例》在内容中重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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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仅将被限制其新建项目,纳入信用记录,还将被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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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将被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此次《条例》出台,在明确相关活动主体责任,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将起到有效保障作用。同时,《条例》还有效推动着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市场应用,为规范相关活动主体切实履行其责任义务进一步提供制度保障。

谢邀。

又到岁未,建筑工地农民工讨薪大戏又将拉开帷幕。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追回?

首先,你不应该把讨薪的着力点放在包工头身上,而应放在项目发包方身上,因为国家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单位是项目承包方而不是包工头。项目部将劳务费结算给包工头,而不监督包工头按实及时发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是项目部的失责。

如果你的工资被拖欠,你应该先了解是许多工友同时被拖欠还是只欠你一个人的。如果工友们都被拖欠,则应该集体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局投诉。投诉时应向投诉机关提供项目名称和地址、建设单位(甲方)名称、总承包或分包单位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包工头姓名和联系方式。当然,最重要的是你们的劳务工种、计酬方式、总共被拖欠多少钱等详细情况。如果人社局或建设局有推诿现象的,也可以向当地政府信访办投诉。

现在国家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保持高压态势,90%以上的投诉都会得到及时处理。之所以还有少量的投诉处理时间会拖的比较长,主要是涉及结算纠纷、质量纠纷等问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处理,比如争议仲裁及法律诉忪等。

离过年只有个多月时间了,希望有工资被拖欠的农民工可以开始与包工头沟通工资发放问题,如果没足够把握年前拿到工资,则应果断投诉,不要等到春节前几天还在苦等工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在工地干完活以后,可要等待老板发工资。看老板怎么说,如果老板到春节临近还不发放工资的话,我建议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带上有力证据,比如,饭票、工作证或其它能证明你在其单位干活即可。劳动监察大队会帮助农民工讨薪的。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约2.8亿农民工群体,他们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农民工的工资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究竟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总的来说,可以从落实工程承包商主体责任、加强工资发放监管力度以及构建协商解决的畅通渠道等方面解决。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严厉打击老赖行为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此次《条例》的发布正当其时,恰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保障弱势群体收入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服务于全社会,对于保证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起到监管作用,如何细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成为今后努力的方向。希望再也不要让农民工兄弟流汗又流泪,一年到头来落得一场空!




现在谁的工资都有保障,特别是农民工,国家有法律依据,不行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严重的可以判刑,目前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年底都能稳妥的把钱拿回家,农民工的目的就是年底拿钱回家过年,辛辛苦苦一年,高高兴兴回家,这是农民工的心愿。

现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基本结束了,农民工也聪明了,都是按月要工资,不给直接停工,所以拖欠也是很少的 ,基本上都是一个月,最后要也好要,不像从前了,全年不算账,年底统一算,一下子欠那么多,确实难要,再说老板也舍不得给。

过去都是成年累月的不算账,平时需要可以借资一点,那么多工人,年底一算几百万,老板拿什么给你,如果一个月发一次工资,他会不痛不痒,最怕日积月累,及时结账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农民工的工资不允许拖欠,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专业受理,处理的很快,真不行吊销你的执照,叫你停工,到时候更麻烦,国家加大了治理力度,所以拖欠现象现在没有了。

现在各行各业都有保障,现在的人越来越讲究诚信,没有诚信你没有市场,大家都把诚信看的很重要,都在积极倡导诚信、守信的基本原则。

如果农民工工资要不上,可以通过三个步骤申张自己的权益。

第一步可联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举证声索自己的工资。

第二步当仲裁之后,农民工工资还是无法拿到手,仲裁委员会就会介绍农民工或者是农民工群体,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向农民工提供并派出法律援助。

第三步在司法的监督下,如法庭调解还是不成功,就申请由法院对欠薪方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强制执行。

农民工做工,不会直接与公司签合同的!(如果能够直接签合同,至少是包工头了),那么,你就只能找喊你做工的工头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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