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和继承公证_办理房产继承一定要公证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2:56:55 人阅读
导读:您好!因为题主没有提到公证处或者法院给出的不能办理的理由,这里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有无遗嘱、不在于继承人之间是否有争议。最大的问题可能集中在:房产不能被继承。以下分...

您好!

因为题主没有提到公证处或者法院给出的不能办理的理由,这里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有无遗嘱、不在于继承人之间是否有争议。最大的问题可能集中在:房产不能被继承

以下分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办继承的硬性条件

我们知道,继承是指人去世之后、对去世人生前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由继承人继承下来。

所以,这里导致不能办理继承的最大可能,集中在两点:

1.房产本身就不能被继承

不能被继承的房子,说明不属于去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是这种情况,房子肯定继承不了,公证处或者法院的说法是对的。

如果去世人的房子属于以下几类,确实没办法:

  • 公租房、廉租房。

  • 未移私的军产房。

  • 小产权房(注意,这种房产是有争议的,不能说绝对不能继承)。

  • 其他不能证明属于去世人个人合法财产的房子(例如,没有房产证、没有购房合同等任何证明)。

2.没有任何继承人。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这里只是做一个提示,属于老百姓口中常说的“绝户”。我们知道,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除此之外,还有两类继承关系:代位继承、转继承。

这里先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假设去世人生前未婚,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祖辈、父母都走在自己前头。有兄弟姐妹,但是兄弟姐妹也都早已去世。这时候,从上述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上来讲,应该没有继承人了吧?其实不是。如果兄弟姐妹有子女的话,他们的子女依然可以继承去世人的财产。

这个例子是告诉题主:除非去世人去世的时候,身边没有一个亲人(哪怕远房亲戚),才会大概率发生没有继承人的情况。

如果题主属于上述两类顺序继承人中的一种、或者有亲属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这个原因。

办理继承中,造成麻烦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因为不清楚不能办理的具体原因,这也作为一个提示性内容。如果存在如下问题,不构成不能办理的原因:

  • 有争议。这种情况,公证处肯定是办不了的,只能走法院。法院本来就是解决争议的权威机构。

  • 继承人找不到、不配合。这不构成办理不了的原因,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强制。

  • 必要的材料准备不了。例如,继承人中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开不出来。这个问题也不大,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完全可以解决(例如,通过设计无争议诉讼、发布死亡人公告等等手段)。

建议

所以,题主既然提到“怎么办”,给出的建议是:

如果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没有办法。

如果不属于第一种情况,可以继续提请,优选法院途径(即便无争议)。

目前常见的遗产继承主要是不动产类继承,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类的继承,还有车辆的继承、以及股权的继承。

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没有对遗产继承进行公证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遗产继承属于自愿的,不属于法定的公证事项。但是,为什么很多人去办理遗产过户时,相关部门非要让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呢?

第一个原因:是由于公证机构的专业性质决定的。公证机构是我国的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经过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也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外,否则,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继承权公证书具有直接确定由哪一位当事人继承的效力。正是因为继承权公证书的上述效力,相关部门才会出台规定,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必须公证处去办理继承权公证。

第二,是由遗产继承权办理工作的专业性决定的。遗产继承权的办理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工作。遗产继承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理过程中需要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确定由哪一个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工作比较复杂,并且带有一定的风险。而公证机构,作为我国法定的证明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因此,相关部门,如不动产登记部门,银行等,都会要求当事人去办理继承权公证。从而减轻自己的法律风险。

第三个原因,出于保护相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现在的遗产,特别是遗产,都比较值钱,有的法定继承人为了独自霸占遗产,都会想法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信息。而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会经过多道程序,对要办理的继承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果发现当事人做虚假陈述,从而侵犯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公证处就会拒绝办理。这样,一些继承人想独吞遗产的企图也不会实现,从而很好的保护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原因。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请不要忘了点赞和关注哦!





继承方式: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联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后过户;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  继承份额:有遗嘱的,按有效遗嘱,无遗嘱的,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  在所有房屋产权过户的形式中,继承过户的费用是最低的,只需要继承权公证的费用,没有其他任何税费。  继承过户费用=继承权公证费  赠与过户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  买卖过户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  你所说的的法院判决过户,可能包括三种过户形式的任意一种,同时包含法院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因继承、受遗赠申请房产登记时,房产登记部门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相关材料,如继承权公证书。自1991年以来,这一做法业已成为因继承、受遗赠进行房产登记的基本要求和惯例。但也加重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继承法》虽规定了公证遗嘱,但只是作为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并列的遗嘱形式加以规定的,在效力上具有优先的性质;作为规范房产登记的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也未直接涉及公证事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就房产登记的职权部门进行规定,并未对房产转移登记的要件作出规定。作为公证基本法的《公证法》第11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遗嘱作出公证,但未有明确把继承受遗赠房产登记公证作为办理房产登记的条件或者手续。

法定继承和受遗赠本质上是一项民事行为,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通过一个指导案例,明确了“房产继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并非必须办理公证”。案件名称: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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