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注册资本_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8:56:48 人阅读
导读:1987年3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其主...

1987 年 3 月 1 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 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其主要内容是:(1)投 资总额在 300 万(含 3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

(2)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含 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 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2,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 210 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含 3000 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 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3,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

合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主要是商务部的规定,有个审批权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外资比例多少,其改制均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根据2008年8月《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审批权限如下:

(1)省级商务管理部门

注册资本(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折合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折合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

(2)商务部

注册资本(公司转制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计算)折合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折合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企业设立(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

1、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其中的7/10

2、300万以上的1000万以下的至少应占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的至少应占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3000万以上的至少应占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针对补充提问:其实很简单,量化注册资本比例,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空手套白狼”,有盈利是自己的,将来破产时,损失让债权人承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请注意,是“一般不低于”,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要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对于通过审批的,要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特殊情况,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是相同的,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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