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_学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9:00:28 人阅读
导读:除学生会外,并没有什么特殊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锻炼自己的能力,拓宽自己的交际圈。最多可以提前了解新的校园消息。其次有关于志愿者协会啥的,貌似有时评奖学金时有要用到...

除学生会外,并没有什么特殊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锻炼自己的能力,拓宽自己的交际圈。

最多可以提前了解新的校园消息。其次有关于志愿者协会啥的,貌似有时评奖学金时有要用到志愿证明啥的。

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一部分,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在教育法规中,又规定了受教育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行使这项权利,是接受教育所必需,学校应当保证学生依法享有该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是指国家和有关部门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的定向奖学金等各种用于奖励学生的费用资金。贷学金是指国家向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的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助学金是指国家按照规定标准和享受比例发放给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学生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学校有义务保证学生行使该项权利。(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有关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对学生提出的有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裁判。(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在教育法规中,又规定了受教育者应特殊承担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具体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纪守法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即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规章。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的规定。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话,就会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培养良好品德义务”。我国教育方针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面一项重要任务是使学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这既是学校的职责,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义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目前都制定有相应的学生行为准则,如《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努力学习义务”。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承担了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入学在享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它同时也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权利的前提。这项义务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①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不能无故迟到、早退或辍学,不能去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②上课时应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③放学后,应认真复习功课,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  ②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  ③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以及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等管理规定;  ④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八大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项义务: (1)自律遵守的义务,即从业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护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技能培训

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扩展资料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有吗?有吗?有吗?你问这问题是不是你孩子吸烟被学校查到了!首先我是老师!有义务劝阻学生吸烟!其次我不是公检法没权利禁止!再者!学校作为一个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学生吸烟!出了学校就很难实施这个权利和义务了!关键还是看家长是都配合学校管理!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财产管理或者其他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的基本文件。学校有权根据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依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集体备课,对学生的考试、考核和教学评比等。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奖励”指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精神的、物质上的鼓励。“处分”指教育机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给予的惩罚。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法定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在校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

2、有义务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有义务维护国家、民族及学校的尊严;

4、有义务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和利益;

5、有义务缴纳规定的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

6、有义务承担本人经手的工作、文件签署、财务收支及言论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

7、有义务承担因自己的过错、失误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责任、损失;

8、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尊严、安全、隐私及财产;

9、有义务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

10、有义务保守学校保密、机密及绝密的文件、图文信息及谈话内容不外传;

11、有义务接受军事国防教育和训练;

12、有义务检举不正当的违法违纪行为;

13、有义务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教学进行年度评议;

14、有权利拒绝参与或执行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纪或不道德的行为;

15、有权利对学校教学计划提出异议或合理化建议;

16、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17、学生有权依法结婚生育;

18、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个人财产及隐私不受他人侵犯;

19、在教职员工不作为的情况下,有权利向更高级领导反映情况;

20、有权利对处分处罚决定提出申辩、申诉;

21、有权利参加各项体育锻炼、各类竞赛活动;

22、男女学生的权利享有公平平等待遇;

23、有权利享受学校规定的医疗卫生补贴;

24、有权利分享学校、院系或班级的集体荣誉或奖励成果;

25、有权利向学校或学工处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组织;

26、有权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

27、有权自由选择就业工作单位;

28、有权利依法享受双休日、节假日及寒暑假;

29、有知情权(指对涉及自己权益的文件信息、行为举措的知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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