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伤者家属殴打_交通事故后伤者家属打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4:12:14 人阅读
导读:既然伤者没事,责任事故书认定伤者负主要责任。那还有啥说的,伤者家属打人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最起码也要赔礼道歉吧。你服的是次要责任。为什么要垫付那么多医药费?难...

既然伤者没事,责任事故书认定伤者负主要责任。那还有啥说的,伤者家属打人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最起码也要赔礼道歉吧。你服的是次要责任。为什么要垫付那么多医药费?难道你没有上保险吗?应该由保险公司出面解决这个问题。他要继续要求索赔,你可以不用理他,叫他到法院去起诉你,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他就是在想讹人,他也不敢在法院无理取闹。

好心男子车祸中救人反遭伤者家属群殴,家属忙着打人却不先救人,好心当成驴肝肺,见义勇为没有安全保障令人堪忧。

事情发生于2019年8月14日山东单县,客车将电动三轮车撞倒,电动三轮车主刘某被困。

附近曹先生一家仗义出手好心上前搭救,这原本是一件好事值得提倡效仿,可戏剧性的一幕是刘某家属赶到现场后,与客车司机发生肢体冲突,曹先生一家上前劝说,也被殴打。

据曹先生说,当时三轮车已经翻了,人在里面卡着。伤者儿子到场之后,开始打客车司机,并且打了两遍。

“我的父亲就说不要打人先救人,打人解决不了问题。刘某英家属问我们算干什么的。”

曹先生及其母亲被打伤,涉事的打人者已有三名被拘留,其余涉案人员正在抓捕中。

面对这样的事件,见义勇为我们每个人都称赞佩服,可面对这样的结果,却让我们沉默无言。

见义勇为我们一直都在提倡,从小时候的雷锋,再到现在的无名英雄。

其实,有一点让我们非常费解,我们一边在提倡好人好事,见义勇为,表扬表彰赞赏。

可实际上是做了好事讨不到半点好处,反而会给自己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搀扶老人被讹的事情还少吗?

曹先生一家人的例子不是唯一,今天有一个曹先生事件被报道出来,我想先在今天之内还有许许多多“曹先生”。

什么时候我们的英雄,我们见义勇为才能有安全的保证以及坚实的后盾,千万千万不要让英雄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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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与打人属不同法律关系,前者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要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重者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对方撞伤了人就可以因泄私愤而采取违法方式伤害他人!

1、开车撞伤人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开车撞了人在法律上属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肇事者应该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2、将撞人者打伤要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对于自己亲人被撞上感到愤怒和怨恨非常正常,对于亲戚受到的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以激进的方式报复打伤撞人者则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构成轻伤以上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最后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结语:现代社会早已不是以暴制暴,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旧社会复仇年代了,如果受到伤害,一定要理智再理智,要依法维权,若为了获得心理上的平衡或出口气又以违法的方式将对方伤害,最终的结果轻者受到经济损失,重者会让自己身陷囹圄,面临坐牢的危险!

伤者家属到家里闹是违法的,建议录音、录像,每次来闹都报警,收集资料作为证据,随时准备起诉对方。这个跟交通事故责任是两回事,对方这种人,你不要再垫付,不用怕他。

建议留在现场,首先被撞的伤者不适合搬动,容易造成二次伤害,其次去医院你就要垫付医药费,垫付的费用后续保险很难保险,还有就是到了医院后可能会遇到伤者家属,如果有个暴躁家属轻则吵架,重者被锤,所以还是在原地等交警,救护车和保险员吧。

‘’不能算逃逸!‘’

依我之见: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因主观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观上在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犯罪故意支配下驾驶肇事车辆‘’逃离案发现场‘’的行为。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后,主观上是为躲挨死者家属的打,并且‘’立即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的行为为什么不算是‘’肇事逃逸‘’呢?理由如下:

A,从法律规定逃逸的‘’主观目的‘’一一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即逃避刑事责任,也逃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犯罪嫌疑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是置现场受害人受伤急需抢救之不顾,而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作案现场,有的车辆逃离现场后为逃避公安交警部门侦查而故意毁灭车辆肇事犯罪的’’痕迹‘’丶有的将肇事车辆毁尸灭迹丶有的找人顶包故意制造伪证妨害案件的查处丶有的犯罪嫌疑人负案潜逃……总之,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采取的手段方法是五法八门。

B,我们再来看看案例所述‘’开车撞死人先报警,怕被家属打,人先躲起来了‘’一一意味着肇事司机先报警是主动向办案机关报告肇事司机因违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主动供述‘’的行为,躲起来的主观目的是怕被(死者)家属打,而非怕承担法律责任,‘’人‘’躲起来了,意味着肇事司机并未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破坏案发现场,而留在案发现场的车辆的‘’车号牌‘’为公安交警部门查找车主丶肇事司机提供了重要的‘’证据线索‘’,并且上述肇事司机的‘’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系自己驾驶机动车撞死了死者而非推脱肇事责任,‘’如果‘’一一随后即刻主动前往司法机关仍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全过程,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处理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自首‘’的有关规定,对于该犯罪嫌疑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自动前往公安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的行为可以‘’视为自首‘’。

由此可见,上述交通肇事撞死了人主动报警并将肇事车辆留在案发现场的行为,是依法可以‘’视为自首‘’的行为,即‘’准自首‘’的行为,司法机关在处理该案件时是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理的法定情节,又怎么可能认定为加重处罚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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