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岗位调动后降工资合法吗_单位调岗降工资,违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8:35:07 人阅读
导读:调整工作岗位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在用人单位在对你进行了培训后你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如果在你不同意调整新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

调整工作岗位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在用人单位在对你进行了培训后你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

如果在你不同意调整新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你进行了新的工作岗位培训提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况下应支付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教师县内调动减工资——因司空见惯而让人无话可说!

原来是乡镇农村教师调到县城学校,要降低一级岗位工资,后来,推而广之,乡镇与乡镇工作调动也要降低一级岗位工资。其实,这样的事情从我开始工作到现在,一直存在。我家住在县城,工作在农村,我就是因为怕降低工资才没有往县城学校调动工作的。

我知道的,就有一个教师为自己的工作调动而后悔莫及。他讲,工作关系调过来了,而工资关系不给调动,一方面降低了岗位工资,另一方面因为没有在原来的学校工作,每一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时,还要这边的中心校出正常上班的证明,而且,只能领取原来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一。

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呢?合理合法吗?

按照当地某些职能部门的说法,那是有理有据、合情合理的。

  1. 每一个乡镇的每一所学校都非常非常缺少教师,不能随随便便地把教师往外调动;
  2. 凡是调动学校的教师,肯定是对自己有利才调动的。一个教师做对自己有利而对学校没有利的事情,这个时候要求教师降低工资,你不应该没有什么话要说;
  3. 所有要求调动的教师都是这样做的,并不是针对某一个教师。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哪里也没有问题呀。
  4. 县城学校教师调到乡镇学校工作,不仅不降低工资,还会增加“两补”工资。这样做就是为了保证乡镇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这会是违法的吗?很显然没有。
看了这些理由之后,你对于这种县内学校调动工作降低工资的做法,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应该无话可说了吧。

不违法,工资当然要随着岗级走了。岗位变了,工资自然要有变化。

双方协商同意,或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单方调整的,“调岗降薪”是合法的,否则公司行为违法。


一、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岗降薪”,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和工资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调整岗位及降低工资就是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的“调岗降薪”,这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变更。


二、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面“调岗降薪”,用人单位必须说明调整理由。

实际工作中,许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合同期内工作岗位一律不得调整,尤其调岗降薪更是不能接受,但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双方约定以及调岗降薪具有合理性,就可以单方面调整。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1、调岗降薪符合法定情形,理由正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照合同法规定,公司在员工无法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形下都可以调整员工岗位,并按照岗变薪变原则,对工资进行同时调整。.

2、调岗降薪应符合约定

岗位和工资调整,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外,如果公司有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调整条款,公司就可以依据制度和约定单方面调整。请注意,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3、调岗降薪应合理,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三、调岗降薪口头变更实际履行一个月,可能视为默认,变更内容有效。

劳动合同变更,虽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经双方协商并采用书面形式。但是201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

“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此,对已通过口头形式变更合同内容,且已实际履行一个月以上的,视为默认,合同变更内容即生效。

如果调岗降薪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且又对公司单方面调整有异议的,员工应该尽快提出反对意见,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否则尽管你不同意调整,而又被迫去了新岗位,工作1个月后,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变更内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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