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了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自己除了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进行投诉呢?投诉有什么注意事项呢?“谁投诉”——投诉主体、“投诉谁”——投诉对象、“投诉什么”——投诉内容、“什么时候投诉”——投诉时机、“去哪儿投诉”——投诉地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投诉材料等都有讲究。
谁投诉?
由于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与投诉的不同规定,投诉一般须由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提出,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诉涉及劳动者自身权益的处分等问题,投诉人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投诉请求事项之间应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投诉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到人社部门信访接待室当面投诉。
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根据举报件反映的情况进行甄别,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如被举报单位名称不明等),将不予立案,只做为案源了解情况处理。如职工通过举报反映个人问题的,劳动监察部门告知其需本人携带证据到相关部门当面投诉(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大众培训楼102房间,信访电话:86164585,劳动监察电话:86116363)。
温馨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者”不是广义的劳动者,而是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如果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则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如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劳务纠纷,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因承包、租赁等引起的劳务纠纷,以及因自然人之间雇佣关系产生的纠纷等等,当事人可依法以民事雇佣关系等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诉谁?
投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中介等机构),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的,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劳动者投诉时应列明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这里的地址一般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址以及能够找到该单位的具体地址。如果劳动者知道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也可以一并提供。有的职工不能明确被投诉对象,也就不能立案查处,无法维权。
温馨提示
在此需要提醒:被投诉用人单位须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投诉什么?
劳动者在投诉时应在投诉文书上写明用人单位侵犯自己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事实,主要说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哪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自己哪些合法权益,如:王某于2016年7月6日在投诉文书上填写“XX制衣有限公司约定在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但一直到今天还没有向本人支付2016年5月份工资约3500元,存在无故拖欠本人工资的行为”。同时,劳动者还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如前述王某提出“要求XX制衣有限公司向本人支付拖欠的2016年5月份的工资约3500元”。
温馨提示
提醒劳动者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投诉内容要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虽然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相对较广,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无权处理所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如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个人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建筑行业的讨要工资可向建设清欠部门投诉;又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职业健康问题,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对于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以及已经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者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一般不予受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发生的争议等。
什么时候投诉?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之后,劳动者本人即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在此,提醒劳动者在维权时要注意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的规定。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除连续、继续等例外情况,对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年查处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不再查处。
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及时维权,否则时间长了,不仅不利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清案件事实,而且也会给劳动者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万一超过查处时效,便丧失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去哪儿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劳动者可以到实际用工行为发生地(即工作地点)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到用工单位注册地进行投诉。
我正走在劳动仲裁维权的路上,可以关注我!
我见过许多公司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那些大都是一些私营厂,小公司。很多人印象中,外资厂,一些大厂,会做的很正规。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回事儿,在效益不好的时候,他们也是绞尽脑汁,变着花样的去套路下面的员工,利用信息差,逼着员工走人。所以他们做了许多在法律的边缘的事情。
就以本人来讲,在公司发生工伤以后,公司第一时间,不是去给员工治疗手术,却是想方设法去掩盖和扭曲工伤的事实!
接下来,本人在跟公司交涉的同时,也在不断的收集证据。你跟公司讲感情,公司跟你讲利益。沟通到最后,实在是鸡同鸭讲时,不得不走仲裁这条路了。
在公司还没注意的时候,我已经将证据都收集齐全了。
劳动仲裁处目前已经受理,我过两天去领取受理通知,再接下来就是等待开庭仲裁了。
该出手时就出手。
不管前路怎样,都要坚定信心,勇往直前!多年回首,会发现这是自己一段难忘的经历和能力的提升的过程!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应当如实出具离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4项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解除日期。由此可见,该4项内容是必填项,其他内容没有明文规定,正因为没有明文规定,所以需要如实填写!
如果用人单位把“劳动者辞职”胡乱写成“被单位辞退”,那么对该劳动者以后的就业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应聘的新的用人单位见到这份离职证明,可能会合理怀疑劳动者是否在前用人单位有“劣迹”而不予录用!所以劳动者必须重视这一问题!
用人单位不肯改过来的话,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投诉解决不了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既然非法用工,说明公司违法了,公司方面肯定也知道,所以公司不想有负面影响一般会接受协商。具体该怎么赔偿你要看你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这个劳动法里都有写。
这个委员会的成员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但是很多小公司目前都没有设立,而且由于成员都是内部员工,所以他们如果想在公司继续工作,也不会为你争取很大的权益,主要是起到调解作用。
你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是处理争议比较权威的机构,一般来说,劳动者通过仲裁都能将问题解决。
这个需要你收到裁决书的15天内向法院上诉,如果说公司不执行仲裁结果,没有支付给你相应的赔偿,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
有人可能会认为劳动仲裁又不是法院打官司,要举证吗?
当然需要。其实劳动仲裁与法院的民事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对一个争议通过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后做出裁决。
这里的查明事实就是用证据来证明客观发生的事实,所有任何案件,举证是最为重要的。
客观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那么由谁来提供证据就至关重要,这里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比如,原告认为被告欠钱,那原告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欠钱,如果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就要由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特殊情形下,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法官可以将举证责任重新进行分配。特别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过以上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比较少,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来说,劳务仲裁后以调节为主,达到双方满意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无任何影响,损失也是最小。
但是当事情闹大,双方互不相让且情况及其恶劣的情况下,屡遭仲裁处理的公司,公司败诉情况下,有可能计入公司诚信档案。
关于劳动仲裁有关知识请了解:
1、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答: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有多种途径维权。但是,应当首先选择成本最低的途径,也就是时间短、见效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