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执行中的分配原则_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7:32:32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虽然司法解释规...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截止点是在财产执行终结之前,但是对于执行终结的理解,这个实践中还是一直有着不同的做法。

江苏省高院对于参与分配的时间点是有着明确的规定。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参与分配,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参与分配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提出,若执行标的物为货币类财产,以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的账户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若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以拍卖、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两个法院,一个是以拍卖成交前一日,一个是以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之日。但总体来说,在法院的执行分配方案已经出来,只是尚未分配,那基本上主要的执行工作都应当已经完成。这个时候想要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相应的执行款项,有可能因为超过期限而不被支持。

首先,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能够足够履行义务的话,是不需要财产分配的。

其次,被执行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话,如果其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够完全履行,对公司申请破产,破产后取得的财产,按比例分配。

最后,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够完全履行的,就要按申请强制执行顺序的先后进行分配。

被执行人身份不同,分配财产的方式就不同。财产如何分配法律是有专门的规定的。从你提供的信息发现,被告现在下落不明,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足够财产的话,完全不成问题。如果名下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够的话,就要想其他的办法了。

谢谢你的邀请;无论你的姐姐和男方结婚了八九年还是一两年,现在已经离婚,就等于这场婚姻落下了帷幕,如同恩断义绝,井水不犯河水,永远撇清了在婚姻上的一切关系。

姐姐和前任商定的离婚条款,所订立的任何协议,哪怕有失公允,也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只要双方认可签字,就是合法的法律文件,领取了离婚证,在法律上立马产生效力,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的双方有共同担负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两个孩子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都归了前任,就如楼主所介绍的,哪怕是夫妻财产平分也不可能给你姐姐几万块钱这事,依法可以把少拿的财产看成是你姐姐交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用,一次性履行了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责任,就算现任的房屋拆迁,再有补偿和利益。你姐姐也得不到了。

除非你姐姐在离婚以后,发现前任有藏匿和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铁证,可以将前任告上法院,追诉财产的分割权。法院认定事实确凿,依法就会重新分割男女双方共同拥有的被藏匿和转移的财产。

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夫妻一方死亡后遗留的钱,如果没有争议和纠纷,一般还是归另一方保管。保管的一方视情况,给孩子们适当分一些。

因为这部分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一方去世了,另一方就得撑起整个家庭,遗留的钱自然就归他保管、所有。

但是,如果一旦遇到纠纷,就不知道如何处理为好。即使给孩子,也可能因分不均再造成矛盾。因此,最好大家在一起协商。协商不成的,觉得最好的办法,还是按照法律的方法去处理。

按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除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归在世一方一半外,其余一半就是死亡一方的财产,也就是遗产,是可以继承的。分配原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各占其中一份份额。所以,按照这个办法去分,即使有矛盾,闹到法院也是这样分配。

当然,近亲属关系是割舍不断的缘,还要提倡中华民族的传统之风,保持家庭和睦。

这个要看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公司来认定。

若被执行人属于个人,存在多个债权时,这个时候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从上面规定来看,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那通过参与分配进行分配。对于参与分配,原则上是按照债权金额进行按比例分配。不过,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对于首封的债权人,可以在20%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所以,一旦进入诉讼,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不仅可以获得首封处置权,还能获得相应的优先受偿。

因为参与分配的对象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所以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换句话说,谁先查封,谁就能获得清偿。当然,若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话,那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就能避免首封权人获得清偿,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假设男方有婚前房子,过了二十年,很幸运拆迁了,换了好多套房产,那么是男方婚前财产的转化,作为老婆你是分不到的。但是拆迁有政策,你户口在里面,是实际居住人或者同住人,需要安置,有安置奖励费等,这不是婚前财产的转化,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各地的拆迁政策不同,要做具体分析。如果你老公婚前还有股权,公司等,进行了操作经营,那么收益是夫妻共同的。

你们结婚时一无所有,全部的财产都是婚后获得的,那么相对比较清晰,除非你俩签定过夫妻财产约定,无论是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原则上均分,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照顾妇女的权益,可以适当多分一点。

你说你们的财产都登记在你老公名下,都有你老公掌管,对你来说危险还是挺大的,你应该搞清楚你家有多少财产,你老公的几家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密码,微信密码,房产几套坐落位置,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等,全面了解你家的状况,不是说哪一天,你哭哭啼啼找律师说要离婚了,让律师帮你调查财产,律师也不是万能的,男方利用你的无知,隐藏太深,恶意转移财产,制造大额债务,到时候神仙都救不了你。

记得吴杰臻律师说过(大致意思)男人搞小三最稳当的是,每月给老婆一定数量的生活费,够花够用,但是没有结余,麻痹老婆神经,在家相夫教子,全职保姆。哪一天老婆要离婚,发现支付律师费的钱都没有,别说出重金调查男方出轨同居的证据和共同财产的证据了。

婚姻法及解释,好多地方反常识,好多颠覆一般人的认知,作为在家全职的一方,或不掌握财产的一方,还是未雨绸缪的好。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可关注后私信咨询具体问题。

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股东的权益。

依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及补偿金;

(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如果企业破产时股东出资尚未缴齐,则股东需要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并以全部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之后,剩余财产才属于股东。

所以,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股东的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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