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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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悟空邀请问答!两个人相遇,相知,相爱,结婚,安家生子不容易,但现在的夫妻双方都互不珍惜,互相一点都不包容忍让,说不上两记话就吵闹,打骂,真是闹得一个家庭,鸡飞狗跳,一点都不像话,首先说一句话就离婚,这些人真是不堪设想,不知当初为什么要结婚。
在这个世上到底谁懂谁,谁假谁真,谁是谁的,谁该扶持谁,谁离开了谁,照样生活,鸟儿离开大地一样在空中,自由的飞翔,人应该多为家庭老人孩子考虑,不逞强好胜,互相多忍让包容,少说多做,不惹事生非,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发出一点微薄之光,不要一天没有事干,就东想西想,羡慕嫉妒攀比,端着碗里看着锅里,站在这山望着那山,人心不足蛇吞象。
在于夫妻离婚了,只有一个孩孑判给谁,另一方给不给抚养费,这个问题,要看谁心地善良,谁人品端正,谁最喜欢孩子,谁能带养好孩子,谁能给孩子最好的学习条件,根据夫妻双方的意见,让人民法院判决来决定,另一方肯定要承担一部分抚养费。
回答《离婚时如果孩子黑女儿,法院是不是多数判给女方?》
我参与进来谈谈这个话题。谈二点看法,供参考。
第一点看法关于夫妻离婚孩子无辜的法律规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文法条规定,"父母离婚,子女无辜"。什么意思呢?就是父母离婚了,不是夫妻了,可孩子仍然是父母二个人的。父母二个人,离婚后,对孩子仍然负有培养,教育,关爱的法定责任。父亲,仍是父亲,母亲,仍是母亲,父母离婚,子女无辜。
第二点看法。夫妻离婚,是不是女孩就得判给女方,男孩就得判给男方?回答:不是的。夫妻离婚,孩子跟谁,或者说判给谁,要从孩子的年龄,孩子的意愿,男,女双方谁带孩子,对孩子成长有利等等实际情况考虑的。比如,男孩二岁,男女离婚,男方强烈要求要男孩扰养权,法院也不会判给男方的,又比如女孩,十二岁了,正在读书,女方无抚养能力,男方条件好,孩子又愿意跟父亲,法院会考虑这些实际情况,将女孩判给男方的。
建议:对离婚的男,女,不要在争对孩子抚养权,要多考虑由于你们的离婚,已给孩子成长,心理,生理健康,选成极大的伤害了,应该多考虑离婚后,孩子,仍是自己的孩子,仍然继续关心,热爱哪仍是自己的孩子,跟谁去,是无关系的。父亲,仍是父亲,母亲仍是母,这个血肉关系不能因为你们离婚,孩子与父母断了血肉情。
以上,是我从事社区法律服务几十年对这个问题的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了以保障被抚养子女权益最大化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
以被抚养子女的年龄阶段为标准,可区分以下情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以随母亲生活为常态,随父亲生活为例外。
例外情形: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一)绝对优先条件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上述四种情形,不仅是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同时还兼顾到了父方或母方自身的特殊情况,鲜明地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高度结合。
(二)相对优先条件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子女的抚育不单单是物质生活上的,精神层面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随着《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至八周岁,应考虑什么年龄段子女的意见,也将会有相应的降低。
四、特殊情形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谢邀!这个情况我觉得应该看双方的生活状态哪个更合适孩子,法院应该会人情一些偏向一方。
还有就是看孩子多大,如果7-8岁甚至更大,法院应该也会询问孩子自己的意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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