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由谁批准_保外就医哪个部门批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0:54:12 人阅读
导读:医保就医,只要病了,不需要批准,拿医保卡,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关于保外就医申请书首先要写出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其次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就要书写...

医保就医,只要病了,不需要批准,拿医保卡,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

关于保外就医申请书首先要写出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其次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就要书写申请事项,请求保外就医,接着就是事实与理由,有什么犯罪情况,家庭基本情况,生病情况,因此病情而申请,希望批准,加上落款和日期。 去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然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得犯人家属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然后再由看守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如果获准的话,申请人就可以保外就医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保外就医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是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三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四是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两种方式: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可以保外就医的情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不能保外就医的情况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申请流程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END讼赢,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传播法律资讯,解答您的法律问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问题,找讼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看守所的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五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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