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有哪些限制_保外就医有哪些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0:48:44 人阅读
导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糖尿病是慢性病、综合病,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单独以糖尿病为理由申请保外就医。所谓一般情况下,就是指单纯糖尿病,并发症不涉及生命安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保外就医的。但是,如果糖尿病合并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是可以保外就医的。

因为糖尿病危及生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糖尿病本身引发的比较严重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包括糖尿病心血管病、糖尿病脑血管病、糖尿病肾病等,他们之所以患这种病,是因为长期高血糖引起的并发症。第二种情况是本身有心脑血管病或肾病,这些并的主因不是糖尿病主要引发,而是其他原因,这种情况能保外就医,不是因为他有糖尿病,而因为他有心脑血管病或严重肾病。所以,总结来说,法律条款中,如果仅仅是以单纯糖尿病为理由申请保外就医,那么一般会拒绝。也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危及生命安全的病,就可有保外就医的可能(另外规定有几种服刑人员即使有生命安全的疾病,也不能申请保外就医);只要不涉及服刑人员生命安全的病,一般不能申请保外就医。

异地就医”简单来说就是参保人前往参保统筹地区外的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看病就医的行为。根据现行我国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符合异地就医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进行报销。
异地医保报销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2、属于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3、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例如按照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等。
【注】:具体报销条件按照本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异地医保报销资料
1、社会保障卡;
2、有效身份证,例如身份证;
3、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其它所需资料。
【注】:不同地方报销资料不同,具体按照本地医保政策执行。

异地医保报销流程:申请人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然后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或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经审核,符合条件则报销相关医疗费用。需说明一点部分省份已经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参保人可以直接出院结算,跨省异地就医正在试点。

.......摘自《社保查询网》


具体情况您可以先咨询当地医院再看看我给您发的答案也许有帮助。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申请解决保外就医没有时间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办理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保外就医是有条件的。一般是服刑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有短期内死亡危险的;刑期所剩不多:年纪较大,没有继续犯罪能力;患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能保外就医的差不多就这么几种。除此之外:死缓期内的、累惯犯、狱内改造不好、涉黑涉贪涉强奸儿童等性质恶劣的,是不能或者控制保外就医的。正规的途径就是罪犯申请,监狱审批同意就可以了。至于题主问条件,莫非是想花钱办保外就医?嗯。。我也不说虚伪的话,花钱办保外就医的我见过,但是要找对能说话算数的人,钱的话也要看人家要多少了。不过话说现在纪委查那么严,不好办的啦。毕竟被查出来人家是要坐牢的。如果确实符合条件的,就申请就好了。哎,法制需要大家的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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