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标准_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罚款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2:32:34 人阅读
导读:市场监督管理所是是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按照法律法规本来市场监督管理所是监督管理的,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处理消...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是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按照法律法规本来市场监督管理所是监督管理的,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处理消费投诉,受理证照申请等日常工作。应该是没有罚款任何务的,但现行制度下市场局给各乡镇市场所下达了十分大罚款任务。

你好,我来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回答你的这一问题。

自去年春节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口罩的用量急剧增加,口罩市场鱼目混珠。为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全力开展了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医用防控物资。

如在市场监管检查时,发现生产、销售的口罩涉嫌质量问题,我们会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我们当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二人以上),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口罩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涉嫌问题口罩的供货单位、进销存数量、进销价格、进货索证索票等基本事实进行记录锁定,并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画押。

其次,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问题口罩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再次,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与问题口罩有关的资料。

第四,如该问题口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经请示上级领导,对该问题口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同时,对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问题口罩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对问题口罩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有二种情形:

一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

二是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

以上为个人工作实际,欢迎你的宝贵意见!

市场监督局作为行政机关,对其为反正我作出的罚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罚款不交的后果为该罚款在催收履行期内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该期限已满的还不缴纳罚款的,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按此条款,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要经省政府批准,其可以执行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当然,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按其三定方案负责市场管理监督方面的行政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罚没资质。如果你的店铺或在市场内进行电焊作业,归属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话,就有权处罚。但是处罚应有处罚依据(如:依据某某规定第几条第几款之规定,进行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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