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_什么是法人越权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0:12:18 人阅读
导读:1、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载法人的行为,其合同行为对外是有效的。若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1、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载法人的行为,其合同行为对外是有效的。若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属于恶意串通损法人利益的合同,则合同效力待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禁止法人超经营范围经营。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了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则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此条规定是对超越经营范围的法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但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均认定企业法人超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无效。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由于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行为能力,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即为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或称“越权行为”,其行为是无效的。在合同法颁布后,有的同志认为,基于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将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笔者认为,单纯依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尚不能得出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的结论。

国外公司法中,超越经营范围一般有两种后果:一是公司从事未经政府批准的行业而经营的,这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可以由行政机关主动采取措施;二是公司超越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的,股东对此有诉权,法院根本不必考虑公司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在此情况下,超越公司经营范围不能对抗第三人。在第三人从公司取得或向公司转移财产之前,股东得以公司为被告,公司得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请求法院禁止越权行为,由此对第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公司负赔偿责任。越权行为可归咎于董事、经理的疏忽或故意的,由董事、经理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已经从公司取得或向公司转移财产之后,股东、公司均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在签约时明知或应知公司或公司董事、经理超越了经营范围。

国外公司法关于越权理论的最新观点很值得我们借鉴。笔者认为,单纯地宣告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

第一,不利于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善意相对人可能不知道对方企业法人与之订立的合同超越了对方的经营范围,这样,法律一概确认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与履行的合同无效,极易发生由于越权法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却要由善意相对人承担的情况,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第二,如果对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发生均认定为无效,这会使许多合同随时处于一种可能被确认为无效的状态中,因而不利于当事人严格遵守合同,极有可能破坏合同必须信守原则。

第三,如果将全部超经营范围而为的交易都宣布为无效,不仅不利于鼓励交易,而且还会造成极大的财产浪费,增加交易成本。

针对我国实际生活中“超越经营范围”问题的特殊性,即因多数企业的章程和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非常笼统、简单而不能完全涵盖其实际的经营范围,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此条是对代表行为的对外效力问题的规定,但该条是否是对越权无效理论的诠释,不无疑问。所谓代表行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时,其职权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决定的,其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是由法人规定的,其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人的职能。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承担。其他组织也是如此。应当承认,合同法此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越权无效理论。但其与传统的越权无效理论并不完全相同:第一,它只是有条件地承认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即只有当相对人是善意时合同方有效。第二,它规定只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才有效。那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该法并未规定,还有待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合同法出台后,为了贯彻执行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其中,关于超越经营范围除外规定即国家限制、特许和禁止经营三种情况,目前主要是指工矿等产品中的煤炭、天然气、成品油、军用车辆和原油等,以及农用产品中的粮食和棉花等。此条规定,应当看做是对合同法规定不明的补充。该司法解释公布后,有的同志认为,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即使在合同法颁布后,仍然会因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被宣布为无效。这是因为,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均是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虽然禁止法人(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但对法人(公司)超越了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效力)均没有规定。换言之,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仅禁止法人(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但并未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或者从事的交易无效。由于两法对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那么,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没有成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尚不能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得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的结论。

综上所述,对越权交易的效力,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具体处理:第一,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及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实际履行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第二,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

越级汇报,是职场大忌。


你越级汇报会带来什么麻烦?

第一,越级汇报会影响你直接上司的安全。大领导或许会听取你的建议,但他会产生这样的想法,“这个部门的领导是不是不可靠,居然要他的下属来汇报?”。大领导也会质疑你们部门的能力,“这么大的问题,你们部门其他人怎么都不知道?”。


第二,越级汇报也会影响自身的安全。这会让你的直接领导产生“你小子越级汇报,是不是不尊重我,是不是想架空我”的怀疑,不利于自己的职场安全。越级这个行为会使你的直接上司对你失去信任,而信任一旦失去,就很难挽回。隔阂一旦产生,就很难消除。而且,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大领导和你的直接领导关系更为亲密,他把你的直接领导叫过来敲打,并与之达成一个共识:这个刺头有点难管,容易出事,要小心注意。

越级汇报,就是越权。


当你越级汇报时,你把上司置于何地?上司的上司会如何看待你的上司?你的上司又会如何看待你?这些问题,你在汇报之前考虑过吗?


如何避免越级汇报?

越级汇报的最常见的原因,即不该你去汇报,你想主动出风头了,想表现自己,向高层展示自己的能力、眼光和忠诚,期望得到赏识。

这种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不要以为越级汇报就能得到赏识。事实上,企业的高层领导,尤其是比较年长一些的企业家,他们并不愿意过多地和刚进入职场的员工沟通。在他们眼里,除非你的能力强到他无法忽视,你只需要乖乖地待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能就可以了。基层员工常常受所在位置的限制,眼光并不长远,在高层管理者的眼里,你的很多想法非常幼稚。所以,即使你真的有非常出色的方案和想法,也不应该越级汇报。

还记得华为任正非收到的那份万言书吗?一个进入华为60天的北大高材生,给老板任正非写了一个万言书,历数华为的弊病和改进办法。任正非看后批复:此人如果有精神病,建议送医院治疗;如果没病,建议辞退。

如果真的有一些积极的建议或者意见想要汇报,或者真的想和更高一级的上司沟通,那么最好的、也是唯一的办法,就是得到你的直属上司认可后,通过他向上推荐或递交。

记住:进取心再大,也不要越过你的上司,谨守本分是很重要的。


也有例外,只有两种情况下,越级汇报是允许的。

第一,你和直接领导关系已经破裂。第二,你的直接领导背叛了公司。

这个问题涉及《公司法》与《合同法》,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相对人属于善意相对人,尽管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其他负责人反对,但不影响合同已经生效。

一、相对人为善意的则合同有效

就是看合同订立时,相对人是否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相对人为善意即合同相对人主观上不知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订合同行为超越了权限,该合同有效。因为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须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其他人反对也不影响合同已经生效

若合同相对人的主观为恶意,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情况,该合同为无效。

若公司对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则该合同有效;若公司为在合理时间内对该合同追认或者明确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无效。

本问中,合同相对人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无权签订合同,尽管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其他负责人反对,但不影响合同已经生效。

三,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

若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担责任。

有效。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越权与否是内部事务,不影响对外效力。看情况,若达成的是诺成合同,则合同有效;若达成的是实践合同,或虽为诺成性质但另附生效条件,则合同尚未成立或未生效,此时做出否定表示构成缔约过失。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