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责任_实际控制人怎么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8:54:17 人阅读
导读:已通过的民法总则,有民事责任章,为第八章。建议稿也是有这个的,只是没有具体的责任类型,这将会在以后的民法典分则部分出现。因为是总则,所以规定泛华,都是原则性的规...

已通过的民法总则,有民事责任章,为第八章。建议稿也是有这个的,只是没有具体的责任类型,这将会在以后的民法典分则部分出现。

因为是总则,所以规定泛华,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规定应该在以后的民法典分则出现。

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章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关于追究实际控制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中,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可依据这两个条追究实际控制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法人的出资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法人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侵害法人利益的情况主要是借助“关联关系”进行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关联交易本身是一种中性的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营利法人的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法人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法人利用与从属法人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法人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法人和其他出资人利益。为此,各国对关联交易都有或繁或简的相关规定,调整关联关系,保护从属法人及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新近发现,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方式已经由原先的单向性资产掠夺转变为以股价套现为主、资产变性为辅的多渠道“掏空”,特别是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手段实施掠夺,出现了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和隐性化倾向,方法更隐蔽,监管难度更大。


《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第2款原则规定了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处理,利用关联关系致使法人遭受损害的,应当就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判断一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对此理论上并未达成共识。美国公司法学者罗伯特·C·克拉克教授主张,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认定关联交易公平与否:一是可获得的条件比较法;二是竞争市场比较法。尽管这两种方法都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但各国基本上还是依据两种方法的路径来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其中,交易的价格是关键。美国法院通常采用尊重商业判断的做法,来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法院认为,交易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董事会比法院更有能力判断价值问题,因此会尊重董事会的选择,除非异议股东能够证明董事会所接受的价格明显过低,或者不是可获得交易条件的结果。相反,如果一项交易属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间的交易,或与公司董事、高管有利害关系的控制权转移,或者通过控股股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合并实现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即交易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受到私利的玷污的质疑,法院就不太相信董事会的判断,而是更愿意考虑一个自愿进行交易、有判断能力且掌握全部信息的买方所可能给出的价格,即第三方价格。除此之外,公允价格确定的标准,还包括拍卖标准、清算标准、第三方报价标准、“愿买愿卖”、市场价值等标准,依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标准。从审判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我国法院审理关联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的数量还比较少,对这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域外的做法可以作为我们研究相关审判工作的参考。(以上仅供参考)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民法总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是为了保障在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可以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性。;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一旦因法人的行为做成功了当人的利益损害法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民法总则的该项规定正是保证法人能够在损害了当事人利益的时候能够使当事人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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