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因为法律不严谨,可操作性空间非常大。不能完全保障见义勇为的合法性。
承认分为两种,事实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意义分别如下:
事实上的承认:是正式、稳定、全面的承认,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不可撤销,直接导致双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
法律上的承认:非正式、临时、有限的承认,通过国家具体的行为而非正式文书表达,可撤销,只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外交以外的关系;
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后,一国在该国享有完全的主权豁免,建立的关系范围最广,包括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法律效果不同之处: 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民法通则》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司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的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我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流是刑法,从中国古代千年立法来看,中国强调政府的管理功能。
中国古代法律给人的印象是神圣的、威严的、冷峻的。我们会想到包龙图的三口铡刀。中国古代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传承,但是主流是刑法。这与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有关,统治者考虑的是如何管理和控制人民。
中国古代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自战国以后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例如秦有《秦律》,唐有《唐律疏议》,直到明清有《大明律》《大清律》。但是中国的法律从商鞅开始,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法律是管“臣”“民”的,管不了君主。也就是说除了君主之外,人人都得遵守法律,君主高于法律,他可以任意解释法律,可以任意修订法律。有很多法律条文被皇帝的一句话就否定掉。这个缺陷使所有皇帝喜欢的人也都可以高于法律。
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称犯罪,处以刑罚。一部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混一,作证与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欠缺,与刑法形成强烈反差。
法律的具体作用如下:
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二,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三,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法律是国家机器。打着人人平等的幌子,专为达官要人服务的。就是到了人类文明社会,法律服务宗旨改变了,仍然为统治者服务。国家是一台庞大复杂的机器,稳定社会,减少敌对矛盾,就需要法律维护国家和人民安定。所以说,法律是国家和社会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