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_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正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2:37:01 人阅读
导读:答:公司把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这是合法的。1、基本工资,就是劳动者所得的基本工资,它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所发的基本工资。说明白点,就是在公司里,...

答:公司把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这是合法的。

1、基本工资,就是劳动者所得的基本工资,它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所发的基本工资。说明白点,就是在公司里,基本工资是按照个人的能力和在职时间的长短而发的基本工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的基础,也是对员工安全感的保障。如果是同一个职位,也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去进行工资的不同等级。不过,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一般都是由根据劳动合约或国家企业规章制度而计算的基本工资,也称标准工资。

2、岗位工资,就是根据技术的高低和责任的大小等因素而发的工资,一般一个岗位一个工资标准,有技术方面,比如电工类,他们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本工资。其实建立岗位工资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确定企业中每一种岗位的重要职责而发的岗位工资。不过,具体的岗位工资,还是取决于市场条件,员工的贡献状况,国家立法,公司领导的协商和企业所支付的能力而定。

3、加班工资,就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这是法律规定的,在法定节假日内,员工进行加班后,才发的加班工资。但是,一般在公休假日内加班,原则上是没有加班工资的,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但有些人是因为工作需要而加班,而又不能补休的情况下才发的加班工资。

谢谢!这个不合理。加班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安排,按照正常的基本工资进行支付的确太少了,时间长了会涣散企业的凝聚力。所以加班费用的核算是企业的大事,不能小看。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加班工资不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而是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