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认定正当防卫_怎样认定正当防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1:44:54 人阅读
导读:就在此时此刻,快讯,各大新闻媒体,朋友圈刷爆了这条“喜讯”,就在案发过去的不到的4天时间,昆山市公安局联合昆山市检察院以破案神速,惊人的速度将此件争议有期待的案...

就在此时此刻,快讯,各大新闻媒体,朋友圈刷爆了这条“喜讯”,就在案发过去的不到的4天时间,昆山市公安局联合昆山市检察院以破案神速,惊人的速度将此件争议有期待的案件就此结案通报,给广大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待,一时间网友评论无数。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警方的通报我们不难看出有以下几点:

一: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识。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的朴素的声音。

舆论不会压倒一切,但是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判决。

对这次案件的处理:快!准!狠!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公安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为正当防卫,就可以结案。

河北涞源反杀案中的歹徒持刀翻墙入室,意在制造【灭门惨案】。反杀案中的这一家人显然是为了保命、一家人合力与歹徒搏斗死拚、最终杀死歹徒保住了一家人的生命安全。

这个“反杀案”在老百姓眼里百分之百是【自卫反击】,可是这么明显的自卫反击案件、警方为什么会把这一家人铐走了呢?难道说这一家人做错了什么吗?

在“河北涞源的自卫反杀”案件中、深深地感受到警方的“自卫反击”、法律的“自卫反击”、和老百姓心中所理解的“自卫反击”、根本就不一样。

我们老百姓对“自卫反击”这个词的理解是:“若是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有猎枪”。而法律到底是怎样解释“自卫反击”这个词的?警方又是怎样理解法律中的“自卫反击”这个词的呢?相当的不清楚。

不过,针对涞源“反杀”案件,总感觉案件中的这一家人真的好惨,这一家人要么就是【惨遭灭门之祸】,要么就是【上手铐蹲牢房】,难道说法律就是这样为人民主持公道的么?难以理解、真的难以理解啊!!!

不过、民间有一句话倒是令人很欣慰,那就是【活着就是胜利】,在“涞源反杀䅁”中,这万幸的是一家人没被“灭门”,他们都“活着”,他们确实是“胜利”了。只不过不幸的是:他们【蹲牢房】了!

至于“该如何认定自卫反击的法律边界”?说实在话,无从认定。主要原因是老百姓心中的“自卫反击”、与警方对“自卫反击”的理解不一样。

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并且针对精神病人所作出的侵害,也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1.对于没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是不适用正当防卫的;2.动物导致的加害行为只可能构成紧急避险而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3.不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系属假想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只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威胁性、紧迫性侵害,也才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到实施结束。但是这并不绝对的,首先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而等待其实施后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的情况下,应当视同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同样的,财产性犯罪中,在能够采取行动挽回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尚未结束,仍能够成立正当防卫。 

三、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四、必须是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不法侵害是有侵害人实施的,所以说防卫也只能是针对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前几天,有人提问对案件判决的预测,我回答了比较悲观的看法,基于现行的法律和既往的类似案件,我觉得可能会做出对骑车男不利的判决,没成想,昨天检察院和公安局就做出了这样的裁定,我被无情地打脸了,但从来没有被打得这么舒坦!


我觉得这个结果对于绝大多数民众而言也是喜闻乐见的,法律虽然不能被舆论左右,但法律在制订的时候就应该是符合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并且被用来保护大多数民众的基本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应该是民心所向。如果一次判决,仅仅从法律条文的角度说得过去,而失去了民心,甚至激起了民愤,那么这样的判决意义何在?这样的法律意义何在?比如南京扶老人案件的判决结果,让中国的传统美德荡然无存,让理所当然的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荡然无存,这样的判决结果比案件本身危害更大!


回到这个案件,检察院和公安局判定正当防卫的依据大概如下:

1、死者挑起争端,有错在先,酒驾,违规变道,主动滋事,从推搡到殴打到使用刀具,侵害逐步升级。

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即便在刀掉落后,死者也没有放弃侵害的企图,而是上前争夺,后续跑向汽车,于海明也无法判断对方是放弃侵害还是前去拿其他凶器,所以危险和侵害并未消除。

3、于海明在当时的情况下,属于特殊防卫要求,无法把握防卫的尺度,而且面对这样的侵害,法律也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虽然造成死亡,但依旧属于特殊防卫。

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上述的解释非常给力!尤其是那句“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虽然,作为普通的民众,我们没有审问,判决和惩罚犯罪的权利,但我们有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该是受到法律保护,而这次的判决就彰显了这样的保护!


之所以有法律,就是让坏人在干坏事之前有所顾忌,就是让好人在保护自己的时候无所顾忌!

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我们先看下刑法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这三个条件归纳起来很容易,但在现实中认定则存在各种问题。问题所说的“你打我,我还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个不能一概而论,也并不一定就不会构成正当防卫。但在这里还是要区分正当防卫和一般的互殴或斗殴行为。

斗殴行为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斗殴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不法故意,而不是单方遭到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必须具备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实行的条件规定,因此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属性。

而“你打我,我还手”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原因,那就是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我们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以结果来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结果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例如,他打你一拳,你最多轻微伤。你一拳过去,对方轻伤。那这样的结果就麻烦,很容易就以防卫过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

最高检欣发布的一批指导案例,也特别对于这个防卫限度问题进行说明。其中一个案例明确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例如,对于拳头,你也是拳头,这样就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防卫过当。

不算,一,谁伤重谁有理,二,还手算互殴,三,算不算有人说了算,而不是你…

不懂法律定律,不可乱来。谢谢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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