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承包本生产队集体林地,国家临时用地,土地补偿款和附着物归谁?
根据问题描述,像这种情况不叫国家征地,征地属永久性。临时性用地四年半,且未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年限,所以你家仍然充分享有该宗土地的经营权。像这种情况属第三方租用土地性质,只不过租用对像与一般租户不一样:对像为国家,且带有一定强制性。
四年半租期届满,你还得复垦,自动恢复原经营权。这与发包方原生产队不发生任何冲突,也不牵涉他们任何实际利益。故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强制收回你的二十四亩林地承包权,这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抵触。
对林地承包者而言也不存在所谓“土地征用补偿款”这一说法。是“林地临时占用补偿”,这其中包括三方面内容:林地投入补偿、林地附着物补偿(设施)、林地苗木补偿。像“林地投入补偿”这块你还得用于今后租用届满时的林地复垦费用,这些都是你自主经营权限范围内的事,别人是无权干涉的。
这是一种很特殊的个例。毕竟有一定的经济介入,而某些人就对此犯了“红眼病”。如双方僵持不下,建议你诉诸法律,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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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 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四部分组成。在这四部分当中那些应分配给村民呢?
1、土地补偿费,用来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青苗补偿费,补偿给村民。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补偿给村民。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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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要有两点很重要的约束,一是标明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归谁;二是流转后的基础设施和资产建设投入归谁。
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转移,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对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收权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被转让的,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以下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6点裁判规则,希望可以帮到您更清楚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2、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转移,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对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收权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被转让的,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3、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4、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5、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就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过程,就缔约纠纷、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发生纠纷的依据调解仲裁法处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6、一方当事人未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的,仅就他人已经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