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有权管国有土地吗_政府卖土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2:59:26 人阅读
导读:农村土地流转给承包者不种粮食,国家粮食安全肯定不能保障。现在农村种地的大都是50至60岁左右的中老年人在种地,国家稳定土地承包政策的同时,提倡土地流转种粮食,这...

农村土地流转给承包者不种粮食,国家粮食安全肯定不能保障。

现在农村种地的大都是50至60岁左右的中老年人在种地,国家稳定土地承包政策的同时,提倡土地流转种粮食,这是好事,既不会有土地荒芜,又能把土地利用起来种粮食保障生活。民以食为天,流转了土地种粮食就必须种粮,不可它用,如栽树、建房、建厂等。必须签订严格合同,镇、街道、村做好为流转土地者服务的同时,做好监管、监督,如不种粮食一是重罚,二是收回承包权。

流转了土地不种粮食会有直接风险,家中有粮心不慌,一日三餐不可一日无粮,如再遇自然灾害,战争风险系数更大!如果靠进口国外粮食那风险更大,毛主席说外国势力一直有亡我国之心,到那时肯定落井下石,不卖给你粮,进口是靠不住的!粮食必须保证自给自足,饭碗牢牢瑞在自己手里。有粮吃要有优患意识,节约每一粮食,做到不浪费光盘行动!为家为国贡献!

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合不合法我们要看征收程序是否依法履行,程序有缺失、有瑕疵、甚至未履行,更何况征收手续更不可能有。很多农民朋友看到“房屋拆迁公告”“拆迁明白纸”“搬迁公告”“致被拆迁人的一封信”“政府会议精神”“整体搬迁意愿书”等等普遍认为这次拆迁属于合法,这是错误的概念而已。合法的征地拆迁是有严格法律程序及手续的。那么,如何认定这次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呢?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与农民朋友们聊一聊,征地拆迁之中法律赋予的权利都是什么。

一、报批、审批机关

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至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首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征地拆迁都属于政府行为,开发商或个人征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疑问就是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关机征地拆迁是有报批才有审批,征地批文更是公开透明,从中我们能了解征地的所有信息,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等,是否符合现实征收的状况,假如现实状况与批准文件不符,那么,行政机构很有可能存在征地拆迁违法行为。违法表现在少批多占行为。法律赋予批准之前的知情权。

二、土地房屋调查确认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关于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土地房屋调查确认是需要三方签字(所有权人、国土资源局、村委会),并三方人手各一份。法律赋予土地房屋确认权

三、批准后的公告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实践中,很多地方以征地批准文件属于机密文件,你们没有资格看,就给予老百姓打发掉,真的是机密吗?我们想一想:地方效力高还是省政府国务院效力高?如果有批文的话,行政机构很乐意拿出来,嘴上还在说没办法,省政府同意征收,我们也是上至下派而已。因此,是否有依法批准文件我们不难分析出来。法律赋予的批准后知情权。

四、土地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征地拆迁之中,拆迁方目的很明确,拿最少的钱,最快的签订补偿协议。造成各地方的安置补偿协议明显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严重降低老百姓的原有生活水平。多表现在威胁、恐吓、株连式、停水停电、口头承诺、威逼利诱等等手段。老百姓不懂法不要紧,可以去咨询并了解,切记怨天尤人、抱怨、埋怨,这种属于自杀行为,起不到任何作用。说法律没有用,伸出你的右手摸摸心,你用了吗?邻居们用了吗?法律是最后的救济。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必须书面告知,缺一不可。未见到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农民朋友们,法律赋予你们拒绝的权利。

五、依法听证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实践中,很多地方老百姓听说开了听证会,但是参加的只有村代表而已,并冒名顶替签字并摁手印造假,更有甚者直接申请放弃听证会的权利,而老百姓一直蒙在鼓里。首先农民朋友们要知道我们的诉求是什么,假如针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并认为其补偿并不能达到原有生活水平,必须要申请开听证会,虽然现实不予以理睬,但这是我们每个公民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这也是为以后涉诉的证据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铁道属于国家所有,隶属中央,铁道用地属于国有土地,任何人不得侵占。农村镇政府只对农村集体土地有管理权,对国有土地还没有这项权利——包括流经农村的河流、河道、原始森林、原始草原、储藏在农村的地下矿产。

没有法律依据,估计是一种各自为政的违宪行为,应当依法禁止。

政府不允许搞商业活动,特别是”征收”农村土地,然后拍卖给开发商

土地本身属于生产资料,“征收”生产资料,农民还怎么样继续搞农业生产呢?

没有。承包是村集体跟本村村民之间的事。

在农村房屋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部门有很多,各个部门的职责也不一样,像你说的出具安置补偿方案的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镇级人民政府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下面为了方便大家更清晰的了解农村房屋拆迁流程,就对各个部门所要负责的工作做个大致的梳理,让大家心里有数。

1.发布征地公告:县级国土资源局

前期还有一个预公告,需要获得拆迁农民的签字确认,之后会根据拆迁项目的性质提交给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这里所说的发布的征地公告是获得批复之后的正式公告。

2.发布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

通常是县级国土资源部们将公告下发到各个需要拆迁的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公告公示。

这期间,如果拆迁农民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政府举行听证会,异议较大的可以酌情修改补偿方案。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薄弱,并不了解这一程序,很多地方为了尽快把拆迁的事情解决,也没有告知农民可以这样做,因此大家自己还是要上点心。

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县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没这个权利)

4.发放征地拆迁款:县级人民政府中的土管部门、村委会

通常我国实行得是“先征后拆”的拆迁政策,在拆迁款下来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中土管部门核对然后下发到拆迁地的村委会,村委会再根据各个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将拆迁款一一下发到个人。

5.期限内拆迁:拆迁办

这个是违法行为,但是应该会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和城建部门处理。可以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具体包括5类行为:一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行政;二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是擅自改变规划审批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质的;四是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未经批准延期、逾期未拆除的;五是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物、构构筑物,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土地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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