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私分他人土地补偿款_村集体成员私分土地补偿款如何定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2:53:42 人阅读
导读:我只能说这个村民组长胆大妄为,丧尽良知,不但不配做村民组长,而且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什么样的补偿款,都是有“主”的补偿款,是国家对村民的补助。从某种意义上讲...

我只能说这个村民组长胆大妄为,丧尽良知,不但不配做村民组长,而且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什么样的补偿款,都是有“主”的补偿款,是国家对村民的补助。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国家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但是,这个村民组长竟敢伪造村民签名,私自侵吞这笔补偿款,不可谓不令人愤慨!等待他的一定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其实,这位村民组长的做法不是个例,在全国各地,都有这样的村民组长或者村干部甚至乡镇干部私自贪污村民补偿款的案例被曝光,这些蛀虫也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然而,尚未发现的这一类蛀虫还有多少,恐怕谁也不知道,反正,嵩县的这位村民组长不是这类蛀虫中的最后一位。



老胡在二十多岁的时候就举报过村干部的类似贪污行为,村支书因此而被免职。

那是1992年的时候,我们市属的一座煤矿搬迁到我们村进行建设。当时,征收了我们三个村民组的一百多亩土地。在土地补偿款上,村干部动起了歪脑筋。他们隐瞒了部分补偿款,不向村民公布,然后以“辛苦费”的名义进行私分。仅支部书记个人就私分了15000元!要知道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万元户还不多见,15000元就可以建造一座三层小楼。这15000元可不是小数目。

我们村民只知道土地补偿款的数目不是村委会公布的数目,中间肯定有“玄虚”。但补偿款究竟是多少,但我们村民并不清楚。后来,我们通过辗转的途径,终于在土地局获知了土地补偿款的具体数目。然后,我与几个村民代表一起通过新闻部门将村委会控告到了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的介入调查下,追回了村干部私分的土地补偿款。村支书并因之而被迫辞职。

当然,我们的“查证”工作也非常困难,如果不是新闻部门介入,也很难得到追回补偿款的结果。这一点儿,我们心里清楚。

至于目前国家发放补偿款经常有被冒领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是制度中的缺陷。如果从县、乡、村每一个层级都实行补偿款公示制度的话,这种“冒领”的现象将无处存身。



综上所述,这位村民组长竟敢私自冒领村民的补偿款,可谓是胆大包天,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应该从制度上加以考虑,让补偿款“展露”在阳光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私分征地补偿款应该属于贪污犯罪的范畴,在这里村委会是承担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

村干部在发放土地补偿款是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此时视村干部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自然就构成贪污罪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刑法》的相关规定,视其违法程度。违法程度较轻会被处以行政处分;违法程度严重者,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在村集体领取土地征迁款后,该土地征迁款也就由公款转为村委会的集体财产。对该笔款项的使用,政府已无权决定,该款是发给村民个人还是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政府均无权干涉,完全由村委会决定。因此,集体成员挪用该款项的行为,侵犯的是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而非公款,构成的是挪用资金罪。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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