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算不算诈骗_个人一房两卖算诈骗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2:13:13 人阅读
导读:1、一房两卖涉嫌构成诈骗罪。2、对于同一套房屋,在出卖给他人后。以非法占有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诈第三人,将房屋再出售给第三人,最终致使第...

1、一房两卖涉嫌构成诈骗罪。  

2、对于同一套房屋,在出卖给他人后。以非法占有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诈第三人,将房屋再出售给第三人,最终致使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可构成诈骗罪。  

《最高法院关于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将通过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从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入手,着重探讨,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举个案例:①甲将2012年7月才能过户的经济适用房于2006年5月3日以八十多万的价格出卖给乙 ,并约定剩余房贷由乙返还。2010年12月5日,因甲与乙私下产生纠纷,不愿意把该房过户给乙,遂将房屋以200万以真实身份,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再次出卖给丙,丙在看房时得知房屋内有人居住,并询问甲原因,甲隐瞒了曾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谎称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给别人,并允诺丙,到了过户期限一定办理房屋过户。乙得知甲要将房屋卖给丙之后,于2011年将甲起诉到法院,但是因200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过低,不符合当地住建委经济适用房过户的规定,法院只判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没有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与乙和平解决纠纷为由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丙,虽然甲将房本留给了丙,以表示过户的诚意,但后来甲一直不出现,丙只得向公安局报案。200万房款甲在供述中声称已经用于归还之前做生意所欠债务,但是否真正地用于归还债务,通过银行账单、询问证人并没有得到证实抑或证伪。

此案一个重要的分歧点在于,甲的“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甲“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随着房价上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过程中,甲很有可能因为反悔,从而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甲相对于乙,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甲有能力将房屋过户给丙。第二,甲使用真实姓名,通过正规中介公司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以两种不同情况分析,一房二卖什么时候构成诈骗,什么时候只是民事合同纠纷:

案例一:甲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卖给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甲又将该房产出卖给丙,收取丙购房款800万元后逃逸。

案例二:甲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卖给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又将该房产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和丙之间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案例一中,甲已经将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已经归乙所有,甲不可能再将该套房屋过户到丙的名下,此时仍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同时存在逃逸情节,甲成立合同诈骗罪。


在案例二中,甲虽然与乙签订了合同但并没有办理过户,该房屋的物权仍归于甲所有,甲再与丙签订合同时“有能力”将该套房屋过户到丙的名下,并且最终也为丙办理了过户手续,在现有条件下,丙合法取得房屋,甲对乙构成违约,属于合同纠纷。

首先感谢您的邀请:一房两卖分两种情况,1.新房的一房两卖。在"一房两卖"陷阱中,开发商常常称消费者一次性付全款便能优惠三个点,有时能优惠的多达五个点以上。消费者一旦付款,开发商就收集公司员工或其亲朋好友的户口本、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个人相关资料,以这些人的名义把本来已经卖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到手后,再由开发商以职工或亲友的名义按月还本付息,这样一来,骗取的银行贷款就为开发商提供了充足的流动资金。 表面看,这种方式似乎只是公司的内部运作,公司得利、银行贷出款项后也能收回,不太会伤害到消费者利益。而实际上,一旦该公司经营遇到问题,造成还款困难时,就会导致银行和消费者争夺房产,要么是消费者利益受损,要么银行无法收回贷款。

2.二手房的一房两卖。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一个购房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购房者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购房者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一个购房者因为已经取得了产权,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由卖房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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