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未验收就使用案例_工程未验收甲方擅自使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2:12:45 人阅读
导读:工程未经验收,都不能算合格工程,应该由施工单位看管。如果建设单位擅自使用,那么是违法的。也可以视为建设单位认可工程质量,以后施工单位就没有维修责任了。这要分很多...

工程未经验收,都不能算合格工程,应该由施工单位看管。如果建设单位擅自使用,那么是违法的。也可以视为建设单位认可工程质量,以后施工单位就没有维修责任了。

这要分很多种情况。首先,要看引起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是谁,如果是由于工程本身的原因,监理单位要付连带责任;如果是因为发包方不合理使用引起的原因,监理不承担责任。

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甲方)组织,地勘、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以上单位签字完成后的竣工验收记录即为合法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会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而是会另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所以,签字完善的竣工验收记录是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

1、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完成后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不回复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此外,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的,从使用日开始视为竣工移交日期。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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