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要诉讼_在什么时间内提起交通事故诉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6:11:03 人阅读
导读:一、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内容:1、准备好财产保全(可选)。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出诉讼。2、准备民...

一、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内容:

  1、准备好财产保全(可选)。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出诉讼。

  2、准备民事诉状、证据。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

  3、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4、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5、由此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法院会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6、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师,并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第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7、进入判决和裁定阶段,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进入上诉审理程序),判决书生效。

  8、就是交通事故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阶段。

二、交通事故处理诉讼应注意哪些事项

  1、不要随便签署赔偿协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担心打官司麻烦,时间长,为了息事宁人,与肇事方了签订赔偿协议。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提醒您: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赔偿程序,草率签订协议,会严重侵害您的权益,以致赔偿数额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张。本律师团队专业处理交通事故,会在短时间内为您争取到满意的赔偿。

  2、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治疗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医疗费,受害人家属延误治疗,以等待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再治疗。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家属及时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事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等信息,对于外地车辆,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权利能力得到主张,判决能够得到履行。

  4、理赔中不要将任何原件交给对方

  对于事故发生后,在和对方协商的过程中,尤其是对方要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切勿将有关医疗凭证及诊断时医院拍摄的片子,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的原件交给对方。在我们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证据都让肇事方拿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保险公司又拒绝将有关证据退还。受害人手中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全时,会给起诉造成重大障碍,甚至不能立案。

  5、切勿自行委托伤残鉴定

  对于有骨折或重大伤害的当事人,切勿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有需要请联系本律师团队,我们有较好的司法鉴定合作单位,会满足您的最大需要。

  6、出院前委托律师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时,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提前准备证据材料。如果决定聘请律师,最好能在出院前和律师建立联系,在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出院等手续。如果出院手续办理有问题,后期的赔偿就会少很多,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设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过长,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法院难于审理;也防止因时日过于久远,义务人举证困难,,从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此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伤害明显的,起算时间是伤害之日;当时未曾发现的,起算时间是伤势确诊之日,看起来也非常明确,但在实践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自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三:

  1、符合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本意。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见,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

  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

  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起诉,……。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现在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案多人少,这对于审判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浪费。

  四、诉讼时效从治疗终结或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存在的问题。

  1、如果诉讼时效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时候才是治疗终结?对于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里的解释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这个标准很难界定,当事人肯定会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理解,主观性太强;法官也很难判断。而且现在还没有任何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可以出具是否治疗终结、何时治疗终结的证明,所以治疗终结之日很难确定。如果以最后一次就诊之日算是治疗终结,那么就会出现当事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距上次就诊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去医院进行检查的情况,法院支持或不支持都不可能使双方当事人都信服。

  2、从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也存在问题,就是后续治疗。很多情况受害人的伤势不是一次手术治疗能够治好的,还必需进行二次手术(如取内固定的钢钉、螺丝等)。二次手术距第一次治疗的时间一般都很长,半年、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都有。二次后术,必然要发生费用,也就是后续治疗费,这肯定应该也是受害人的损失,后续治疗费发生后,这时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才确定下来,如果诉讼时效从此时才起算,可能距事故发生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了,距受害人治疗终结可能也时间不短了,这显然失去了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而且,也很可能会出现上面第1条所说的情况,受害人为了不超时效,很长时间后再到医院进行一次检查,从而又产生一些费用,然后称损失到此才最后确定。

  五、法律对于第二种观点的支持不够。

  法律对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如果法官严格执行法条,不考虑其他,权利人就是说出再多的道理,也是徒劳的。这样的案例,是实践中并不少见,权利人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由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鉴于以上情况,虽然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但保险起见,还是建议权利人在“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满一年前,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使时效中断(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这样,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虽然会很麻烦,但可以以确保万无一失。

  我更希望能够出台新的规定,明确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而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使国家的审判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我去年和你的情况一样,事故认定书我主要责任,他次要。对方是无牌无证摩托三轮,按理事故认定书我是不想签字的,交警说对方大约要花10多万,你把责任全推了,伤者没钱治病。天天和你闹你也过不安,我就和伤者说,我是看在我的保险是全险,我给你签这个字,以后任何问题不要找我,伤者同意了(口头约定,只怪自己太仁慈),后来就问我要钱治疗,说什么签字是我同意的,开始跟我耍无赖,我说所有的对话我都录音了,你每和我打一个电话我都录音了,你要不服我就去行政复议了,看看谁吃亏,就这样我才安静下来。后来他起诉我和保险公司,我没请律师,开了两次庭,都有保险公司律师出面,我出庭只是要回自己的利益(修车费,鉴定费,拖车费),保险公司全陪,扣掉我的利益,由保险公司一次性付清,整个官司打下来,保险公司赔了13万多,我出了540元诉讼费,600元拖车费(保险报销400)。住院期间拒绝垫付,探视,调解,一切走法律法规,最后白纸黑字,无后顾之忧

一般有双方协商确定。各省都有相应的律师收费标准,可参考。

个人经验,一般根据赔偿额多少,按3-6%确定费用。大案子比例低些,小案子比例高些。

注意协商费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确定好费用是一揽子确定的,因为有些诉讼一审可能解决不了,如果不明确约定,有的律师一审要一笔,二审要一笔。也就是说,处理完这个事情一共这些费用,无论开庭多少次,一审还是二审。

另外有个比较重要的事情是费用不能一次付清。一般可约定预付30%,其余的拿到赔偿结清。

附,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10万元部分 5%~6%

  10—100万元部分 4%~5%

  100—500万元部分 3%~4%

  500—1000万元部分 2%~3%

  1000—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计时收费

  办理以上第一至三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