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三种情形_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6:36:49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的潜台词是,如果明知被告人罪名成立的,就没有必要为被告人辩护了。这种观点,其实未必准确。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被告...

这个问题的潜台词是,如果明知被告人罪名成立的,就没有必要为被告人辩护了。

这种观点,其实未必准确。

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定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对其适用何种刑罚,即量刑问题。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大部分到了审判阶段的案件都是罪名成立的,而且人民法院判决其罪名成立,并无问题。

然而,轻罪重判却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那些存在案外因素的案件,或者哪些法官忽视了对被告人有利情节的案件,更是如此。

一、每年的禁毒日,都会杀一批,重罚一批

马上到6月份了。

在6月份,毒品的价格通常都会上涨。

为什么呢?

因为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根据惯例,司法机关都会在禁毒日前后杀一批,重罚一批。

为了避免成为禁毒日的祭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都会有所收敛,从而市面上的毒品流通量变少,导致毒品价格上涨。

几年前的禁毒日前后,曾经开过一个当事人被控制造毒品的案件。

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的同案犯贩卖毒毒品5公斤。然而,我的当事人却只被指控制造麻果成品40多克,麻果半成品20多克。

开庭时候,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都参与旁听了,并且有记者介入报道,估计还上了电视。

在庭审过程中,同案犯是做无罪辩解的,我的当事人却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

由于制造的是麻果,浓度较小;成品没有达到50克,加上半成品后才略超过50克,因此我当时心想这个当事人应该是判15年。

谁知,宣判当天,同案犯被判了死刑,我的当事人被判了无期徒刑。

上诉后,省高院经过重新开庭审理,才改判了我的当事人15年有期徒刑。

你知道15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区别吗?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说无期徒刑犯通常至少比15年有期徒刑犯多坐5年牢。

二、由于疏忽,一审判决漏的当事人的立功情节

也是很久之前的事了,办过一个贩卖毒品的案件。

当事人到案后,办案民警问:你还有其他下线吗?

当事人说:还卖过给A地的张三,但地址及张三的基本情况却说不清楚。

办案民警说:好,兄弟,麻烦你带我们去一趟。

当事人就屁颠屁颠的带着办案民警去了。

果然,这个当事人送了一份大礼给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在该住处搜了50多克冰毒品出来,并当场抓住了伙同他人正在吸毒的张三。

这不是协助抓捕吗,应该是立功啊!可是出人意料的是,办案民警、检察官、第一审法官、第一审辩护律师都没有意识到他有立功情节,于是判了这个当事人无期徒刑。

二审时候,我才介入这个案件,写了一份恳请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核实上诉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申请书给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致函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由于上诉人无法提供具体的地址及张三的具体情况,无法锁定张三,为了及时破案,只好让上诉人带他们去抓张三。

承办法官收到复函,非常爽快的改判,这个当事人的刑期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有期徒刑。

我们国家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加上案多人少,虽然绝大多数承办法官的水平都是杠杠滴,然而人终究不是神,百密一疏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拿养着放大镜,从鸡蛋里挑出骨头,以协助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从而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律师不仅没有劝解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义务,而且不能举证当事人犯罪,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和律师的义务。

我来说两句。

首先简单自我介绍一下,小弟大学学的法学,当然,那会儿没怎么学习,毕业以后从事相关行业,后来又考过了司法考试。工作中也接触了不少律师。

并不是要自我吹捧,小弟深知头条卧虎藏龙,小弟的意思是了解一点律师的心理,了解一点法律的价值观,了解一点法律实务的运作过程。

前边有位朋友说的很对,情感的标准和法律的标准不一样。既然题目说到罪大恶极,是刑法领域的事,咱们就说说罪与罚。情感上的判断基本是以个人的好恶来的,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一点在王宝强的事上表现的很明显。对马宋二人,虽然恨者居多,但真要说下油锅,恐怕支持的并不多,毕竟太残忍了;而主张得饶人处且饶人的也有,但也不多;还有一部分人觉得让他们拿不到一分钱,在众叛亲离中度过余生是最好的结果。所以你看,如果没有法律,今天你做法官,马宋可能浸猪笼,明天他做法官,俩人可能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这,恰恰是法律要避免的,毕竟,法律说到家是一把尺,它要保证个子一样高的人量出的数据是一样的。

还有一点在于证据的审查和采纳。比如说,咱们的情感来说,有很多是被媒体激发,可是咱们知道,媒体出来的料有的时候也不可靠的,有的甚至看起来有很大漏洞的都被相信了;而法律,对证据是有严格的审查规定的,当然,这种规定也不一定百分之百得到执行,但从值得设计上来说,他不会不加审查就采用爆料,而且最重要的是,刑法绝不仅仅有制裁犯罪的功能,它更大的价值在于,确保国家权力在认定你犯罪的时候经过了该经过的程序,走过了该走的路。写到这里,我突然觉得刑法跟数学考试很像,如果你只写结果,不列算式是不会得分的,哪怕这个结果是正确的。

在中国大陆不行!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中国大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讯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以及坦白交代依法从轻处理的法律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讯问现场;国家安全犯罪丶恐怖主义犯罪丶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其律师要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须经办案机关同意。

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在我国为保证办案机关的顺利办案,公诉类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除律师可以申请代犯罪嫌疑人为取保候审外,律师不得介入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更不得以律师不在审讯现场为借口拒绝供述。

提问者所述律师不在场拒绝有权拒绝回答问题,实际上是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该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对警察的讯问有沉默权,刑事案件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预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直至代理律师到场,否则将作为呈堂证供。而在中国大陆,根据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律师不在场,当事人也有如实回答警察提问的义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辩护一般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

明知有罪,如果公安机关取证程序重大违法,律师可程序辩护,提出违法情形,排除有关证据,以达到从轻目的。

如果指控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律师可以争取故意伤害,从轻罪辩护。

所有的辩护方案的选择,全部基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认识,不存在违背执业伦理的问题。

如果明知有罪,而消极辩护,怠于履行律师职责,损害委托人利益,反而违反执业伦理。

明知有罪,而委托人一味要求无罪辩护,可就辩护方案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律师应当退出辩护,让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

明知有罪,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律师应该依法做无罪辩护。

律师对于案件的分析,亦要秉持中立态度,去分析证据,做出判断。切勿成为委托人的传话筒!

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的意义是什么?

周兆成律师在回答媒体人发问时说,他近日在媒体上頻频发声,不是打舆论牌以便为常仁尧二审时翻案。因为案件的意义在于凸现了教育问题,凸显了师生矛盾,他在媒体上发声就是为了解决教育问题,和谐师生关系。这简直是胡说八道,别有用心。

常仁尧当众打路人并将恶行录成视频上传到网上,这不仅对路人造成身心伤,更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案件凸显的不是教育问题,而是社会问题,不是师生矛盾,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常仁尧寻衅滋事并将视频上传网络,做了极坏的示范。如放任不管,有可出现失控的局面:那些争强好胜者,可以随时殴打他人,那些心怀不满之徒,可以到处报复行凶。这样,随时都会发生暴力伤害,处处都会出现杀戮惨案。法制将崩溃,社会将陷入一片混乱,丛林法则统治世界,人类将退回蛮荒世代。

案件的意义就在于用法律手段遏制常仁尧恶行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它向人们发出明确的警示:逞凶斗狠,暴力伤人,必将受到惩罚;有不满,有冤屈,只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私力报复必受严惩。感情不能大于法律,法律不支持.私力救济。报复行凶,犯了什么罪,就按什么罪惩罚。这一点,一审判决书,审判长和最高法有关人士的谈话都清晰地予以阐明,常仁尧不懂,周律师还不明白?他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周律师深知,常仁尧的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宣判前经过慎重考虑,宣判后最高法明确肯定。可以说判罚严丝合缝,无懈可击,已是板上钉钉,盖冠定论。如果按正常路径辩护,任你巧舌如簧,言如泉涌;随你口若悬河,语出惊人,也是竹篮打水,绝无翻盘的可能。

正道走不通就剑走偏锋,另辟蹊径,打感情牌,打輿论战。先亲自上陣,赞颂常仁尧为五好青年,为他鸣冤叫屈,然后助常弄出一封《忏悔信》,声泪俱下诉说自己确是“罪无可赦,大逆不道”(为啥又上诉?),还肉麻地许诺,要给张老师养老尽孝(用得着吗?太夸张了吧?),如此等等,妄图以悲情撼动人心,颠复輿论,以便在二审开庭时,以輿情压法律,用公众逼法官,迫使法庭作对常仁有利的判决。

可以肯定地说,不管周律師、常仁尧耍什么花招,玩什么伎俩,张老师不会上当,公众不会受骗,法院也不会改判!

常仁尧寻衅滋事触动了

当前社会的敏感神经,触碰了法律底线,即便他打的不是张老师而是王师傳、周大妈,他一样要获罪。打悲情牌,揪住受害人张老师不放,搞什么忏悔,求什么谅解,演什么负荆请罪,纠缠于毫无根据的因果关系,都是瞎折腾。拯救常仁尧最好的做法就是让他静待二审判决,刑满释放后,改掉争強好胜的恶习,老老实实地做人。如再继续使性子,耍小聪明,只能让自己更加臭名昭著,让今后的人生更加艰辛,而张律师也将为导演几出闹剧而声名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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