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_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4:51:16 人阅读
导读:公司出具的股权认购协议,没有公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在股权认购协议中,双方一般会约定如下的生效及终止条款: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股权认购款转账...

公司出具的股权认购协议,没有公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在股权认购协议中,双方一般会约定如下的生效及终止条款: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股权认购款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后生效。

2、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 (1)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综上,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没有预售证,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卖房的!如果双方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任何合同或协议,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现在又没有按照购房协议交房,请依据购房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一般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之前,都会先签订一个认购意向书,这个认购意向书在法律上属于“预约”,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称为“本约”,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预约同样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签订预约之后应当依照约定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如果拒绝签订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议先看看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就可以收拾收拾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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