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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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庭组成法律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正式收回死刑核准权,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据悉,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也是最高法院历史上在死刑复核阶段唯一一次开庭,辩护律师为北京的谢通祥律师。
你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外的条文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复核的时间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应该严惩王家老三,不能让杀人犯至今仍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