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后第三人侵权谁买单_第三方侵权引起的工伤如何索赔?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9:54:24 人阅读
导读:您好,第三方侵权导致劳动者伤残的,只要劳动者伤残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赔偿标准进行索赔。工伤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您好,第三方侵权导致劳动者伤残的,只要劳动者伤残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赔偿标准进行索赔。工伤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律师提醒,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工伤赔偿以后还是可以要求侵权的第三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只是医疗费这项赔偿,如果工伤赔偿中已经支付了,那么就不能再向第三方主张了。

第三人侵权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

可以主张工伤赔偿,侵权方已经赔偿的医疗费用除外,但是前提确认构成工伤,同时有侵权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伤后从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工伤保险补偿制度的特点在于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是对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法,并非为了单纯地使受害人具体的损失获得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保护的是两种不同的法益,二者在立法目的、请求权基础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受害者获得两种赔偿既不违反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也不属于盈利,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

答: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因为工作中的各种纠纷由第三人造成的身体伤害,这里说的第三人主要可能有客户、同事、服务商等;员工的工作地是雇用单位以外的其他地点的,比如在超市工作的促销人员,由于实际工作场所存在的安全问题所引起的工伤事故。因为第三人侵权的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主要有: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此外,受害人还可以主张得到民事侵权赔偿。答: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即第三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关系;二是工伤补偿法律关系,即对于被纳入到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因为工伤事故而发生的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都会产生法律责任,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法律救济制度共同作用于一个民事主体的现象,这在法律上被称为竞合。发生竞合时,从法理上来说,一般权利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寻求法律救济,甚至多种渠道并用。最典型的就是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即肇事者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而同时这种事故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也可以提起工伤待遇请求。答: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从司法解释的条文表述上来看,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最新司法解释第6条只是明确了劳动者受到伤害后,只要劳动者认为此种伤害是工伤或者职业病,即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并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允许法院以工伤职工已经享受民事赔偿为由而拒绝受理工伤案件。这实际上是保证工伤职工受到伤害后请求工伤待遇的诉权问题,并不涉及当事人是否能够享有工伤待遇这一实体权利的判断。实体权利的享有要依靠司法程序和法官的裁决方能最终结论。换句话说,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可能性,而没有规定现实性问题。答:从司法解释中确实得不出一个伤害得两份补偿的结论,不过我认为,这个结论可以为我国法律上所确认。受伤职工从第三人处得到民事赔偿,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由于第三人的过错给职工人身造成了伤害,第三人依照民法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伤害的发生是在工作时间,或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的范围。由于工伤保险在我国各个省市的全面铺开,在上海甚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问题,都可以通过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来保障。用人单位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支付相应的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虽然是社会保险,有别于普通的商业保险,但是总的来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员工、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保险契约关系。和普通的商业保险的本质是相同的。用人单位履行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当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理应履行赔付义务,这和受伤员工是否得到了侵权赔偿没有必然的联系。此外,在工伤保险普及的今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因为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工伤赔偿责任自然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答:对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的处理,世界上一般有四种模式:选择模式(两者任择其一)、补充模式(在选择一种方式的基础上,还可就差额按照另一种方式补足)、替代模式(工伤补偿代替民事赔偿)、相加模式(可以拿双份,两者叠加)。那么我国采用哪种立法模式呢?尽管我国《劳动法》对此没有回答,但是综合其他法规和规章,我国司法实践总体上倾向于补充模式。尽管最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没有改变我国的补充模式原则,但还是带来新的变化。过去,司法部门往往形成了这个思维定势:第三人侵权事故中,如果符合工伤事故的条件,当事人应先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权利,赔偿不足或落空后,劳动者再主张工伤待遇,也即是说寻求民事赔偿救济是一个优先渠道。但这种优先渠道往往因为侵权第三人的责任难以认定、第三人赔偿能力有限甚至有些第三人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等原因而凸现出极大弊端,即急需救助的工伤职工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激化了社会矛盾。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职工既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也可以主张工伤待遇,主动权在工伤职工一方。但是无论当事人选择哪种维权方式,都是一个相互补偿的概念。答:依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1997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对

当然可以。

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法律领域的赔偿,两种赔偿基本上可以双得,但在赔偿里的一些个别的具体项目是不能双得的,比如医疗费用等。其他赔偿项目还是可以的。

那就看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了,如果后者不能补足前者,那第三人还要掏钱补足。再有要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牵涉到刑事责任,如果有,可能还得承担刑事责任。供参考吧!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要看实际情况,比如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而且劳动者依法也无法向第三人主张的部分,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侵权的第三人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根据目前实务中来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后,在既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享有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相应工伤赔偿项目之后,对于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重复赔偿的项目,如果劳动者尚未向第三人索赔且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的,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对两种赔偿中的兼得赔偿项目、专属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享有追偿权。

赔偿项目相同部分,不可重复享受,如单位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的,不应向侵权人再行主张误工费,但差额部分除外。

1、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做工伤认定。

2、如果认定为工伤,但单位没买工伤保险,那所需费用由单位来承担。

3、如果单位不赔偿,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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