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怎么规定的_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5:09:53 人阅读
导读::离婚时不可能支持,因为这时探视还没发生,不能证明探视对孩子不利。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可起诉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

:离婚时不可能支持,因为这时探视还没发生,不能证明探视对孩子不利。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可起诉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您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头条不能骂人,我就不骂了。但是我想说,你们离婚是你们大人的事。小孩不管判给谁都应该要让对方按协议探视,若一方剥夺了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其伤害的不是对方,最伤害的是孩子,父母血亲这是永远也改变不了的事实。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离婚,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这点相信绝大多数夫妻都知道。

但对于具体如何行使探视权确不太清楚,关于探视时间的长短如何处理往往会产生纠纷。此时需要了解法律上对于探视权的规定。如何确定探视时间?

1、可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或者抚养协议书时,约定探视时间、方式、地点等内容,约定一致后,需要按照协议书上的规定来执行。

2、离婚双方当事人不能解决探视问题的,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孩子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探视需要考虑孩子的情况: 1、要考虑孩子的年龄,孩子还小的,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要根据孩子的成长以循序渐进方式确定探视频率和时间。2、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只要孩子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且排除受抚养一方父母的胁迫、诱导,在家长和法官劝说无用的情况下,就应该尊重孩子的意见,不应强行安排见面。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互通书信、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视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时间,次数,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法律保护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无权取消,但是有不利于子女的情况下取消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适用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扩展资料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孩子的抚养费约定与处理


在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对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或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说,孩子在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根据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很多大学生在大学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的一段时间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父母资助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一般来说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的抚养期适用于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但如果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若乙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也有权向其主张费用。


还有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根据有关司法解析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来说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损害他人利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的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但很多当时人在草拟离婚协议的时候,对探视权并不太重视,一般只约定了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大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或矛盾,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定,大大增加了双方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对于探望权的约定这样写:


双方婚生子/女 某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随女(男)方生活,男(女)方于每月x日前支付抚养费xx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男方每月享有x次探视权,在每个月xx日,根据子/女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具体地址)探望子/女。如有特殊情况,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再由双方共同约定。


一般而言,不建议每个月探望的次数过多,如果探望过于频密也会给双方带来 ,更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学习。不妨等到孩子满八周岁以后,听取孩子的意见,再调整关于探望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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