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移交检察院_受害方轻伤二级,案件送交检察院了,还能调解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5:48:18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完全可以,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在检察机关是可以调解的‘’。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

依我之见:‘’完全可以,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在检察机关是可以调解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其中因民间丶邻里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章五章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处的的轻微刑事案均可以在办案机关主持下在查明事实丶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认罪丶悔罪,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双方达刑事和解签订谅解书的,这一一就是‘’刑事和解‘’,又被称为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的,如提问者诉的"调解‘’。

对于这种经检察机关‘’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本案例中的‘’轻伤‘’就完全符合该‘’刑事和解程序‘’的法定要求,一旦受害人请求检察院免于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签订请求书),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我之见:互殴打架既然已经报警,公安机关对打架一方经伤情鉴定为‘’轻伤‘’其另一方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伤害罪‘’刑事立案‘’侦查后须移送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刑事和解‘’,而不能再由‘’受害人‘’再去向法院直接自诉。

为什么呢?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管辖的规定一一‘’轻伤’’原则上作为自诉刑事案件,由受害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法院直接起诉丶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因互殴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接警调查,经司法医学鉴定受害人的伤情是‘’轻伤‘’,那么动手一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处理。

二,那么,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轻伤‘’案店又怎么处理呢?

A,经审查如果认定:本轻伤害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合理怀疑已排除、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该‘’轻伤‘’案时,受害人可刑事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B,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因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本‘’轻伤‘’案,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可以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在查明案情丶明清责任的基础上经双方同意,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丶悔罪,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求得受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请求检察院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请求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诉,又叫做微罪‘’不起诉决定‘’。

三,至于提问者说‘’已取得证人证言证明是受害人的过错‘’,证人证言是否属实需经质证,才能被采信。同时,就即是证人证言证实受害人有过错也依法不能改变‘’轻伤‘’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侦结移送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公诉案件管辖的性质。

可见,公安机关以‘’轻伤‘’刑事立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就不能再由受害人向法院直接‘’刑事自诉‘’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看案件性质和案件所处阶段】

一、案件是什么性质?

将对方打至轻伤二级,常规定性是故意伤害罪。因起因、行为、伤害对象等不同,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罪,甚至涉黑恶组织犯罪等。如果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双方私下和解,后期处理相对简单很多。

二、案件处于什么阶段?

如果问题中案件性质为故意伤害,派出所移交检察院,又分提请报捕和呈报起诉两种情况。如果只是情节和性质简单的故意伤害罪,在报捕期间,双方私下和解,检察院很可能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捕决定。如果派出所移交呈报起诉,情节轻微的,检察院可能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能起诉到法院,案件和案件不同,无法一概而论。

生活很美好,打架成本高,冲动是魔鬼,遇事当三思。



1、刑事案当事双方人调解成功,如果不报案可能公安局就不立案侦查,也不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如果已经报案,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就是当事双人方调解成功,还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审判。

3、刑事案件除非是自诉案件,当事人一般不能左右,如果受害人一方求情,可以是从轻处理的酌定情节,法院审判时一般给予考虑。

4、刑事案件也有民事赔偿,这个部分可以调节,公检法不干预,如果调节的好,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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