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担保法,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将借款人一起列为被告,起诉立案是没有问题。
但是,借款人的妻子能否承担该笔债务,则取决于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前法院是笼统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简单粗暴的适用法律,严重损害了妇女权益。所以,现在的司法解释已经改变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里的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主要指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担保人起诉债务人要注意什么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二。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第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第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您好,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指的是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保证人)替他还债,并且保证人也只还债务人不能还的那一部分,债权人不先起诉债务人是不能向您要钱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保证人替他还的部分。
那么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呢,看你在借款凭证上如何约定的,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形:
1.直接在借款凭证上签自己的名字(此种情形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2.签名样式为(保证人:某某某),此种情形认定为连带保证。
3.约定了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款的,则为一般保证。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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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中的“连带责任担保人”,确切地说应该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按照现行法律,可以得出的答案,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另当别论。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所谓的先诉抗辩权)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注意: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此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后可以起诉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
----------------------------------------------------------------------------------------------------------------- 《民法典》的相关变化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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