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竞业协议怎么解除_要离职如何规避竞业协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1:59:34 人阅读
导读:1、如果签了竞业协议的话,竞业协议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里面第23条和24条有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管或者高端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

1、如果签了竞业协议的话,竞业协议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里面第23条和24条有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管或者高端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2年。

2、同时也约定了如果签了竞业协议,劳动者在遵守竞业规定期间,公司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离职后需要和公司协商,如果需要履行竞业协议,让公司出出具一份约定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的合同,并且要按月来履行,双方签字。

3、如果公司不给竞业规定的相关经济补偿,可以视为解除了竞业协议,法律上讲,竞业协议是有效的,但是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竞业协议解除了。

总经理,所以您需要办的是重新签订一份带有约定每月需要支付具体经济补偿数额的竞业协议,并且竞业年限期限不得超过2年。

先说一个天眼妹看到的事情叭

一名曾在洛阳当地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暂称为Z)工作的程序员(暂称为A),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判赔偿原公司18万余元。

也许有人一下没明白这18万大概意味着什么,天眼妹先来简单厘清下事情的原委。

程序员A于2019年10月31日从Z公司离职,11月4日入职新公司,并于12月12日收到Z公司打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00元。

这里提一下,根据原博主提供的裁判文书,程序员A在离职前签了一份《员工离职保密协议》,协议中正规定了涉案的竞业限制条款。

一开始,Z公司要求程序员A赔偿的是35万元,但最终一审判决A向Z公司赔偿18万元。

这18万是怎么定的呢?

原来,18万=该程序员A每月平均工资7641元 X 24个月。

也就是说,这名从Z公司离职的员工,其违反竞业限制的代价是付出至少2年的月薪。而从他2019年12月12日收到的24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来看,补偿金还不到他平均工资的一半。

有人可能要说了,那A去一家和Z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不就好了?

我们再来看下在判决书中,法院是如何判定Z公司和A所任职的新公司是“竞品”关系的:

当地法院认为,小程的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软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两者均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也,故而存在竞争关系,所以认定小程违反了竞业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一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里包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业务,A就不能去任职。且该竞业限制的时间规定到2021年10月31日,也就是两年的时间。

但A原本就是一名程序员,难不成他要在竞业限制的两年内转行去当厨师???

一般的竞业限制是怎么回事呢?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其实对大多数普通员工来说,我们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面临竞业限制的。

因为竞业限制对象多是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并非针对所有普通职员。

在程序员A的案例中,天眼妹从裁判文书中看到,Z公司称A是公司的研发核心人员,属于机密岗位......

(不得不吐槽一下,这个核心人员的工资水平看起来可真是不够“核心”= =...)

员工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限制生效期间,原公司会派发一定的补偿金,在这个案例里,A的补偿金大概就是一个月2400元了。

提到互联网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天眼妹想起之前百度就发生过好几起相关案件。

例如这则2019由澎湃新闻报道的新闻《百度前高管离职创业违反竞业限制 被判赔260万元》

新闻中提到:

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因核心高管离职创立竞争企业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案。该名高管被判返还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用人单位260万元的违约金。

而其中提到的用人单位就是百度。

当时在百度的案例中,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是原职工月薪的50%,赔偿金为补偿金的3倍。

你们自己可以算算程序员A的......

(小声逼逼:补偿金不到原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半,原主张的35万赔偿金是补偿金的6倍)

虽说竞业限制协议是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其他竞争利益而设的,但天眼妹觉得,有些条款的设置还是要注重其合理性,不然对一些择业路径窄、专业技能比较单一的职工(比如厨师、美容美发)来说,实在是很容易坑人啊。

在现实生活中,就有的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无限制使用竞业限制制度。

比如把竞业限制条款当成“霸王条款”强塞给劳动者的、压缩补偿金额的、拖延限制时间的、还有扩大限制人员范围的.......

一旦竞业限制条款被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到头来究竟限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员工的未来和前途呢?

谢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鉴订竞业限制协议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掌握单位商业或技术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不在此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目的是保护本单位的自身利益,约朿劳动者的协议;但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手段。竞争限制协议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两年后自动解除,或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时间相对较短),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竞业协议中对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月个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补偿金若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有效地限制同类用工单位互相挖掘彼此的高级劳动者,给同类行业创造一个较好的市场环境。

如果你是核心成员,有必要让新公司帮你操作一下,规避的方法很多,一般来说只要你注销工资卡,没有收到补偿金竞业协议就自动废除了。也许你还会收到原来公司请的律师给你打电话,律师函什么的,不用太在意。假如你并没有涉及核心机密,有协议也不会有人关心的,毕竟需要很大成本去调查取证。至于你的位置其实已经重要到公司根本不会放弃的地步,可以跟老板谈谈。不过,我觉得应该不会,因为如果是那样的话肯定有新公司的人帮你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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