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基本案情。根据题目,可以这样界定本案事实:乙冒名甲,与丙订立借款合同,丁是乙的担保人。生活中,是否有甲,题目没有说明。不过,对此,应当不影响对本案的判断。
2、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认定。
(1)借款合同对甲不发生效力。从形式上看,借款合同是在甲与丙之间成立的,但是,鉴于是乙冒名甲与丙订立了借款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对甲不发生效力。
(2)借款合同在乙与丙之间成立。乙是冒名甲而不是以甲名义即甲的代理人身份与丙订立借款合同,因此,乙在本案中的身份不是代理人,而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本案借款合同在乙与丙之间成立。
(3)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乙一定认认识,即便担保人不知道乙的真实姓名。因此,本案中的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担保人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起诉。都是以证据为基础的,你和担保人对债务付有连带责任。如果你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担保人要承担责任。
对于该问题,我们从(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2)“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借款,还是代理?)进行分析:
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借款人是签字的人(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使用资金的实际使用人,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1)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债权人)完全知道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因某些原因不方便直接出面,故委托名义借款人以自己名义去签定借款合同,名义借款人在这里实际是代理行为,代理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即借款实际使用人。
小结:实际使用人是借款人并与出借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际借款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2)出借人(债权人)不知情,有名义借款人和资金实际使用人之分,也没有证据出借人知情,则,无论“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有什么约定,均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债权人),合同具有相对性,出借人与实际使用人没有关系。
小结: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法律认定为借款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受借款合同约束,承担还款责任。
(1)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名义借款人”是一种代理行为,以自己名义去完成“实际使用人”委托事项,代理结果归“实际使用人”,并且实际使用人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偿还本息。
小结:“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名义借款人”是代理人,“实际使用人”是委托人。
(2)如果“资金实际使用人”钱款从“名义借款人”处拿到的,并且,偿还借款本息,也是先支付给“名义借款人”,再由“名义借款人”支付给出借人,此种情况,“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小结:“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际使用人”与出借人是完全切割的,没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1.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并有证据与出借人建立关系,则实际使用人与出借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际使用人”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2.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则“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那么这里面涉及到四方当事人。
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及担保人,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以及担保人和借款人的法律关系,这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
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后,担保人将钱还给出借人,起诉了借款人索要债务时,那么在法律上是正确的方式,因为担保人承担了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债务人可以向实际用款人起诉要求债务。
就是因为法律关系是独立的,就不能以出借人直接起诉实际用款人的方式处理,从你的描述来看,你们都是相互认识的,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出借人不直接和实际用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呢?
十有八九是出借人是银行,我说的对吧?
因为银行有风控要求,对于一些征信不好、或者其他不适合放款的客户都是不给批得,所以,这种情况下,会找一个资信好的客户这样操作,说难听点,当初说帮着签个字,利息什么的也不用你还,就是朋友帮个忙就行,对吧?就是在这样的甜言蜜语下,借款人就帮着签了一个字,从而陷入到目前的这种不利处境。
实际上,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在借款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此最大限度的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告知对象的顺序_对于自己的隐疾,什么时候跟对象说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