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告知的范围_医疗告知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2:29:18 人阅读
导读:由于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体存在损害,从而达治疗的效果,所以手术行为是具有风险的,而这些风险有的是当代医学水平可以认识但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

由于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体存在损害,从而达治疗的效果,所以手术行为是具有风险的,而这些风险有的是当代医学水平可以认识但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因为这些风险的构成与每位患者的个体差异有关。

因此,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 一是尽可能详尽地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风险,并征得患者接受该治疗手段的同意; 二是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同时作为医疗行为的接受者的患者相应拥有两项基本权利: 一是充分地了解患者所要接受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在对手术特殊治疗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行使对手术、特殊治疗的同意及接受手术及特殊治疗后果的权利; 二是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理与否以现有医学水平及有关法规、操作规程为判断标准)。手术前告知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种实现方式。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必须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必须向患者提供合适的、充分的、真实的信息,这是基本前提; 二是要使患者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积极的、正确的、全面的理解,这是是否表示同意的基础; 三是对提供信息表示的自主选择的同意,这是患者对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自愿选择; 四是患者必须有表示同意的能力。也就是说,患者应当年满16岁以上,神志清醒,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医生作出明智的决定有充分的理解力。因此,医疗行为实施者的义务和医疗行为接受者的权利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他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所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在整个医疗过程中行使的是权利,医疗行为的实施者有义务详尽地告知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接受者在充分了解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行使同意权和接受权。

手术前大夫向你交代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就算是听“天书”,看“天文”,听懂听不懂,看懂看不懂都得点头、签字、划押,但是为了亲人看病,沒办法,心里头有点不得劲,总觉得有点“店大欺客”的感觉。

实际上,不管你有多权贵,多富有,做为患者,在走进医院求医起,你只有服从,一切听医生指挥,你就是一个弱者,你就是一个“羔羊”。

急诊病人急需做手术,医生向你交代手术知情书的目的,估计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医院的要求,医生书写病历需要,病历存档备查。

二是医院防止出现医患矛盾时的原始证据。

在医学科学领域有无数个未知,手术中出现不可预见性很正常,比如合并症,并发症,手术移位等等,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时有发生,虽然术前做了充分的准备,但是还可能有意外。不得已把手术的风险告知家属,万一失手,别闹。

实际上,每一个医护人员都愿意自己的病号早日康复,来体现自己的劳务价值和技术价值。同时也传承了希波克拉地誓言。

每位病人躺在手术台上尽管放心,可以肯定的是每个医护人员都会用自己的劳动和技术做好每一台手术。

居士解答,谢谢阅读!

知情同意书一般是关于病人自愿进行医疗治疗的书面材料。在实际中,一般将医疗告知、知情选择称之为知情同意。医疗告知是医生把病人的病情,需要做哪些检查,多少种备用治疗方案,在治疗过程中以及后期所出现的风险,把所有的一切都一一告诉病人或其家属,这是作为一个医生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知情是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了解自己的病情轻重,知道哪些检查可做可不做,治疗方案是保守还是手术,可能发生的后果等信息,在医生对病人告知后,病人需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知情同意书包括手术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知情同意书、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等。

沟通记录是医生和病人在医疗活动中的各种交流,并达成共识,在现场医生和病人共同签字。病人的预期效果是什么,医生能不能达到病人想要的结果。病人的情况如何,会不会出现危重情况,是在本院继续治疗,还是需要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医生都应该和病人详细沟通,并做好记录,沟通记录可以在办公室进行,也可以在病房进行,甚至可在搬运途中进行。沟通记录里医生和病人都应该同时签字,签完字后最好按手印。

对于知情同意书和沟通记录医生没有让患者签字对医疗官司的影响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医生没让患者签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是要担责的。但不能一概而论,也有特殊的情况,国家责任法有表示在紧急的情况下,医生是不需要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签字就可以做相应的处置,比如抢救生命而需紧急处理的,患者及家属没法签字的,可以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医生可以马上对患者进行抢救(剖腹产手术、气管插管术等),这种特殊情况对于医疗官司没什么影响。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   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  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  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6、患者的病情。  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8、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

1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知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患者依法享有对所患疾病、严重程度、预后及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疗效、并发症、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的知情同意权。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 三、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下,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病人。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才能施行医疗操作。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学术专长、技术职称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病人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 3、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5、治疗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成功率及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的危险性等。 6、预计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 7、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程序。 四、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同意手续时,应考虑患者及家属的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尽量做到全面、准确、通俗易懂。根据病情及诊疗行为的风险情况,有口头和书面告知两种形式。 1、口头告知同意手续: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在病情允许、准备充分、操作者水平达到要求时,在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如周围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等。 2、书面告知同意手续:操作较为复杂、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告知同意手续。包括: ①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或实施麻醉; ②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 ③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及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等。 五、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主管医生必须对患者及家属详细交待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带来的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在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医疗用血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六、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院方不能仅有一人,应有相关其他人员出席;听取病人意见时病人方也应包括第二人参加。 七、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界定患方行使知情同意权人员:

感谢邀请。

癌症是令人闻之色变的恶性疾病,大部分癌症预后较差,一般癌症晚期的病人生活极差。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见到许多癌症病人发现癌症之前和正常人一样,但当得知患有癌症后很快出现病情恶化。这常常是患者心理防线的崩溃,对于癌症治疗来说,心态是很重要的。这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当病人诊断癌症后我们需不需要告诉患者本人,我的建议是先告诉家属。



癌症的发病很大程度上与我们的环境、饮食有关,对于癌症病人,癌症应以预防为主,早期识别和处理是决定预后的关键。癌症对于病人来说不仅是身体上的折磨,也是心理上的煎熬,尤其对于恶性程度高的肿瘤,患者治疗的效果常常较差,后期需要不断的放疗和化疗。在不断的治疗过程中患者常常会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这个时候家属的支持就很重要。



如果是恶性程度不高、早期癌症等预后较好的肿瘤,可以告知患者,患者的主动配合对于疾病治疗有事倍功半的效果。但如果是患者心理承受力低,癌症预后差的情况下,可以先告知家属,由家属决定是否告知患者。对于终末期癌症病人,家人的陪伴和尽量减少痛苦会更合适。



病人对疾病是有知情权的,很多时候医生为了病人着想,会选择善意的“欺骗”,这是为了让病人减轻心理负担,尤其是在癌症终末期阶段,我们常常希望患者能够尽可能没有过多痛苦的度过。所以,癌症病情先告知家属,看家属意见和患者状态等综合评估是否告知患者。

感谢阅读,祝大家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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