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_刑事诉讼法询问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1:34:47 人阅读
导读:我觉得答案是“应当”。我认为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而言不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于位阶相同的两部法律中矛盾的条款,...

我觉得答案是“应当”。我认为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而言不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于位阶相同的两部法律中矛盾的条款,可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79年颁布,96年修正的。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07年颁布的。因此优先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法律依据:《立法法》83条)我觉得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释有些勉强:因为《刑事诉讼法》已经写明是不满18岁的特定主体,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针对这一类特定主体,所以都是特别法。如果说《刑事诉讼法》这一条没有特别注明是未满18岁而是说所有的证人,那可以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排除《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询问未成年女性受害人,需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但不一定是女工作人员询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第五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第三百一十五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无论是讯问还是询问,《刑诉法》规定均是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十四条二款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九十八条二款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询问不满16周岁未成年证人时,要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通知不到监护人,要通知未成年人的老师或者当地未成年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笔者注:也是法定监护人)到场。”对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进行规定,且其规定是“可以”。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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