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承揽人发生人身损害,责任自负。 承揽工程使用人员与承揽人形成雇佣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承揽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不是工伤,属于人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先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规定,一般情况下定做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他在选任、定做或指示有一定的过错。
所谓选任过失,就是定做人在找谁承揽这个过程中,没有尽到了注意义务,致使找了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来做这个工作。
所谓指示过失,就是定做人提出了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有一定隐患的指示。
所谓定做过失,就是他下达的这个任务本身有一定的问题,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发生。
承揽合同关系中出现人身伤害或损害时,定作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定作人存在不当、过错时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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