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
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即将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关于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界定是一样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当然,以上关于继承人的界定,都是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到遗嘱继承的话,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可以无视上面的法定继承顺序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提示:
如果儿媳(女婿)代替去世的丈夫(妻子)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要确定遗嘱的效力问题, 法律上认可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五种形式。
具体法律上的认定依据为: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同时存在几份遗嘱的情况下怎么处理?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这五中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得和公证遗嘱相抵触。另外,关于口头遗嘱需要特别说明下,首先,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才能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涉及到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关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在我国实践中,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但遗嘱必须保留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以及胎儿。应得的继承份额。指定继承人对遗产中属于特留财产部分无权继承。
以上是对遗嘱有效及继承的初步解答,关于题中问道遗嘱怎么继承?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遗嘱,根据遗嘱的不同形式按约定内容处理就行,如果是涉及到遗产怎么继承的问题,例如房产怎么继承、银行存款怎么继承等具体一项或者一类遗产继承的问题,涉及到的程序需条件会有不同。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
如果第一顺序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其直系晚辈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仅限于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儿媳、女婿本没有继承权,但是丧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前提是生前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但订立遗嘱首先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即使之后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只能处分的个人财产;
(3)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表示,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其次,订立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遗嘱形式。
现实中许多遗嘱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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