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暴力执法_执法过错如何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8:35:45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暴力执法”是个伪说词,是个模糊的概念。“暴力”与“执法”密不可分,只有执法中使用暴力恰当不恰当,匹配不匹配的问题,不存在笼统的“暴力执法”问题。“刑...

感谢邀请!

“暴力执法”是个伪说词,是个模糊的概念。“暴力”与“执法”密不可分,只有执法中使用暴力恰当不恰当,匹配不匹配的问题,不存在笼统的“暴力执法”问题。“刑讯逼供”是侦查取证中过度使用暴力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我们应当坚决反对执法中脱离法律规定过度使用暴力的行为,但是也要坚决反对违背科学的宣传“脱离暴力的执法”

“暴力执法”是什么?

何谓“暴力”?暴力,指暴露出来的力量。含义:不同的团体或个人之间,如不能用和平方法协调彼此的利益时,常会用强制手段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称为暴力。古意:指不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制力量。

执法本身就需要强制手段,没有强制力作保障,如何能执法?比如: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实施强制传唤,罚款,拘留,逮捕;人民法院判处犯罪的公民有期徒刑,送监狱改造,强制劳动,对判处的死刑犯人执行枪决;监察机关对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审查……这其中哪个环节不带有强制性?

由此不难看出,执法本身就暴力的彰显,执法本身就是暴力,没有强制力保障,就不能实现执法目的。执法只有使用暴力是否恰当的问题,不存在不使用“暴力执法”的问题。我们应当坚决反对执法中脱离法律规定过度使用暴力,但是也要反对不科学的宣传“脱离暴力的执法”。

“暴力执法”的提法是怎么来的?

2002年11月,国家顶层设计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提出了“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2004年9月,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将其列为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它的任务就是通过执法,依法使用暴力,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放任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打击,怎么会有社会和谐?

应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提法是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但是,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所谓公知、大V所歪曲利用,故意混淆了执法与暴力的关系。在一些媒体不加思索的鼓噪下,“暴力执法”成为一句贬义词,最终成为诱发人们以暴制暴,“暴力抗法”的借口。

一时间,一些国家执法人员不敢理直气壮的执法,遇到撒泼打滚的就躲。比如交警发现一个女司机非法营运,女司机当众脱了裤子;派出所抓住一盗窃嫌疑人,审查时用头撞墙的,满面流血;个别老年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当众拉屎撒尿的……由于这些人会哭、会闹、会“拼命”,多数都能躲避处罚,而“老实”的违法犯罪人员只有“认罪伏法”。

大概也就是那时,民间流行起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口号。

大概也就是那时,违法犯罪嫌疑人以能够运用各种方法躲避法律追究为荣,甚至公开炫耀,法律不再成为自我约束的工具。

大概也就是那时,说“警察打人了”,大家呼啦一下就围过来,不分青红皂白七嘴八舌不说,还得瞅准机会背后踢警察一脚,而谁说“那边杀人了”,大家却一哄而散。

大概也就是那时,各类案件居高不下。

大概也就是那时,有的地方为了体现“人性化”执法,给嫌疑人上手铐前还得给他戴上护腕。

那个年代走过来的警察有几个没有被暴力袭击过?只是轻重不同而已。从那个年代走过来的普通公众也不妨认真回顾一下,现在的社会管理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暴力执法”就四个字,产生的社会危害却罄竹难书!

“刑讯逼供”是什么?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从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刑法》起,就严禁刑讯逼供,但是长期的办案实践中,口供依然是“证据之王”,通过口供获得案件证据线索,似乎成了唯一高效的破案手段,出于办案习惯、办案压力、办案急功近利思想、办案技术不足等原因,刑讯逼供依然会在少数地方、少数侦查人员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

“刑讯逼供”是怎么来的?

刑讯逼供的取证手段古已有之,纵观我国刑诉法史,几乎历朝历代的刑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肉刑”。肉刑不仅是侦查的手段,也是处罚的种类。比如清朝顺治1646《大清律》规定,“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 这个“鞭打”是刑罚;在审案中嫌疑人不交代犯罪事实也会受到“鞭打”,这其实就是逼供。

古代发明了很多执行刑具和审讯刑具,这些酷刑刑具存在本身就是对犯罪者的巨大威慑。

强烈的肉体和精神伤害,不仅可以使人说实话,也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政治气节,这类事例影视作品中很多,不一一列举。不得不承认,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经不起历史推敲的只存在偶然性,并不存在必然性和普遍性,冤假错案往往就发生在这“偶然性”中。过去除了靠脚印、指纹办案和发动群众寻找目击证人证言、物证外,没有其他有效破案的手段,通过逼供取得破案线索就成了办案的“法宝”。

刑讯逼供行为的出发点虽然是为了获取破案证据,不是单纯地为了案件侦查人员自己的利益,但是它是一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的行为,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仍然必须严禁。

暴力在执法与抗法之间循环,似乎陷入了一种怪圈。时至今日,社会各界依然在积极寻找应对之策,然而收效甚微,一方面由于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暴力部分执法责任人规避了责任承担,而没有起到有效规范执法的作用;另一方面却由于立法、程序上的缺位而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认为,关键问题在于目前国内对于暴力执法缺乏一个完整系统的认识,对于暴力执法的法律性质也没有一个很明确的界定。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才能从根本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与控制。

行政公务人员是行政权的行使者,是法律的执行者,其行政行为应严格依法做出。一旦违法,其危害的后果比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在程度和性质上更加严重。一是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社会规范,二是损坏了政府的公共形象,三是亵渎了法律权威,四是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觉得应该对他们发出谴责。出于人道主义,人人就应该平等,就算是罪犯也不该如此对待,应该等到法律的审判,而不是自己充当法律。自那个黑人被警察跪颈窒息而死之后,被美国的黑客爆料的暴力执法事件太多了,而且带有严重的种族歧视。这不单单是暴力执法的问题,而是牵扯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问题。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印度执法打人在印度不算侵犯人权,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人来说,警察打人也是一个惩治违法分子強有力的手段。印度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别国法律规定请勿干涉!

表示执法已经超出了规章制度里的条例。暴力执法,钓鱼执法,与被执法者进行语言。或者动作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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