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承认事实婚姻条件_事实婚姻怎么界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0:25:00 人阅读
导读:我国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予以承认,之后的“事实婚姻”,法律一律不承认,且不予保护。但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是不论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予以承认,之后的“事实婚姻”,法律一律不承认,且不予保护。

但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是不论婚生与非婚生的。

在你说的这个案例中:

1,由于男女双方的所谓“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女方与男方带来的儿子之间没有任何的继母与继子关系,因此对这个男人带来的孩子,女方没有抚养义务;

2,对于男女二人后来生的这个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其权利与婚生子女完全一致,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权利和义务,如果女方带着这个孩子离开男方,可与男方协商要求其定期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

总之,女方离开男方不需要任何手续,直接走人即可,不论以后孩子由谁抚养,另一方都应当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用。

补充说明——事实婚姻:

我国法律所认定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现行婚姻法实施以后,事实婚姻已经没有任何民法上的效力;但在刑法上仍有效力,即事实婚姻可能导致重婚罪。例如:

某男在明知某女有配偶(即已结婚)的情况下,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民法上该事实婚姻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但在刑法上,该男与该女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是男女两个人,都是单身并且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的,才是事实上的婚姻。

没有结婚证好比欠条没签字,法律上是不承认的,自己认为是,大家都认可,法律不禁止,你俩凑合过吧!

依我之见:‘’事实婚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属于法律不承认丶不保护的男女同居关系,而‘’部分非法同居‘’行为却是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一,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根据一九八六年三月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针对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丶文化教育落后,交通不便的现状,在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对于农村地区出现的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条件,但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姻证书的适格男女的同居生育子女的现状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加以认可为合法的事实婚姻的状况。应当说改革开放以前,及上世纪八十年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丶文化教育丶交通落后状态,国家承认农村地区民间的‘’事实婚姻‘’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农村地区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村地区年青人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国家与时俱进地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切合发展的农村实际。因此,国务院于一九九四年二月重新颁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二○○三年全国人大修改《婚姻法》及随后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都明确规定:我国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必须是在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登记和领证就属于我国唯一合法的婚姻关系。

二,如上所述,所谓‘’事实婚姻‘’自一九九四年二月起国家就属于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男女公民之间事实上出现了不依法登记领证的而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发生纠纷,比如有的以事实婚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又该如何认定其性质呢?就如同本案例提问者所问‘’是否构成犯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婚姻法》和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未经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而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只确认双方系‘’同居关系‘’,其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不是夫妻关系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时仅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基于同居的男女双方均属于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法定条件主体,其同居关系没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这个民间的所谓‘’事实婚姻‘’,即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具有犯罪性质的。

三,那么,本人为什么又认为‘’部分非法同居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呢?‘’

A,现实生活中,确有个别己婚男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同其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系有配偶之人仍与其‘’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的,那么,这种‘’非法同居‘’行为就属于构成‘’重婚罪‘’的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留。

B,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还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上两种‘’非法同居‘’行为就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陈律师之所以会选择这个问题来进行回答,是因为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普法的意义。事实上,有很多法律从业者可能都没搞清楚我国现在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对于老百姓而言,可能就更加不清楚了。所以,陈律师觉得很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来进行一次深入的普法。

首先,先回答一下问题,提问者是1991年形成的事实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前,且双方的事实婚姻处于连续状态,故该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我们来深入的探讨一下我国到底保不保护事实婚姻?用词准确一些,应该说认不认可事实婚姻?用一句话就可以回答,民事上不再认可,刑事上部分认可。

什么意思呢?大家知道,《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调整的是关于婚姻关系及由此而延伸的家庭关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即以婚姻登记作为唯一的法定婚姻生效条件。传统的婚礼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义,仅仅为一个仪式,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在1994年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1994年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事实婚姻的,法律不再保护,例如事实婚姻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告知只能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双方的财产也不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确实出现了财产混同,按共有财产处理。总而言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事实婚姻并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执行。这就叫做民事上不再认可事实婚姻。

那么刑事上部分认可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据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面的重婚就不仅仅保护的是登记婚姻,还包括了部分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虽然该批复后来被废止,但实践中追究刑事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仍然按照此执行。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前婚为登记婚,后婚为事实婚时,法律会追究其重婚罪的责任。至于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登记婚,以及前婚与后婚都为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则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追究,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追究,由于该部分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故陈律师说目前的刑事法律仅仅是部分认可。其实这个问题也比较好理解,如今全国的公安系统是统一联网的,任何一个人进行了登记结婚后,用同样的身份肯定无法再进行登记结婚,所以如果前面的婚姻无法解除,后面的婚姻势必只能以事实婚姻存在,如果法律不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那么重婚罪将形同虚设。重婚罪追究的是行为人明知我国为一夫一妻制度,还恶意违反并破坏该制度,对于这样的行为当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普法最好还是结合案例,这样更加容易让人理解并记住,陈律师就说一个亲自办理的重婚罪案件吧,出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于当事人的姓名就以某女代替,请大家理解。这个某女的故事还是非常悲催的,很不幸的遇到了一个典型的极品渣男。她比这个渣男大10岁,但她因为面容姣好,收入又高,这个渣男就对其进行疯狂的追求,而且声称丝毫不介意她比他年龄大,会爱她一生一世。虽然她动摇过,但还是被渣男的“诚意”所打动,嫁给了渣男。两人结婚了10年,迟迟没有孩子,某女年龄又渐大,怀孕的希望越来越小。于是渣男在其父母的怂恿下找了小三,并很快的令小三怀孕。某女对此毫不知情,直到一天她回到家发现门锁被换,进不了家。渣男和渣男的公婆在屋里直接对外面的她喊话说,家里只让那个小三住,她被直接驱逐了!气愤的某女打电话报警,民警却被渣男告知早已和她离婚,并拿出了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于是民警也没有办法。某女只能很委屈的带着自己唯一的从家里甩出来的装有自己个人衣物的箱子离开了这个家。某女找到了陈律师,希望寻求帮助,但经过陈律师的仔细咨询,发现某女虽然和这个渣男结婚了10年,但居然没有任何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其分割!两套房与两辆车全在渣男的父母名下,渣男10年没有工作!全靠某女一个人的工作养家,渣男最为值钱的就是某个网游的账户,据说光装备就花了近50万的人民币!经过这么仔细分析,某女如果起诉渣男离婚,有可能还得给渣男倒过来分割她的钱,得不偿失!而且某女主要还不是想要钱,就是想出口恶气!为了实现某女的目的,陈律师经过通盘考虑,认为走离婚诉讼不见得有好处,也难以实现出气的目的,但可以想办法去弄渣男的重婚罪!但按照重婚罪的规定,仅仅是同居生活还不够定罪,还需满足以夫妻名义这个条件!而要举证渣男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经过陈律师的询问与调查,发现这个小三确实怀有身孕,但是未婚先孕毕竟是件丢人的事,所以一直在催渣男结婚。而渣男不知道哪来的自信,居然连与某女的离婚官司都赖得打,认为直接把某女扫地出门即可,说明其是个十足的法盲!于是陈律师大胆推断,这个渣男既然没法和其小三领证结婚,必然要通过举办婚礼的方式来满足这个小三的要求!于是陈律师让某女发动所有同情她的双方共同的朋友,为其打探渣男的一举一动。果然,时隔不久,渣男举办了其与小三的婚礼,陈律师立刻与某女前往婚礼现场取证,一顿拍照后就去公安局报案,举报渣男重婚罪!公安接到报案后立刻出警,于渣男的“新婚之夜”以涉嫌重婚罪将其刑事拘留!可笑的是,渣男居然声称完全不认识某女,说这个某女是在诬陷他!十年的婚姻生活,渣男居然认为某女都证明不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吗?这个渣男也确实够极品够愚蠢的!在渣男被刑事拘留后,渣男的父母第一时间托人找到了某女,说要多少钱都可以,条件就是求某女撤案并和渣男达成谅解,某女酷酷的回答道:以前你们好好求我可以商量,现在你们给我再多的钱我也不要,我只要他坐牢!

现在社会有的男女没领结婚证就同居了,有的没有结婚证一起同居了好多年,有的还有了俩个人的爱情结晶孩子。男女同居年代多就算事实婚姻了,没领结婚证有了孩子更不算非法同居了,男女只要有了小孩就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就不是非法同居了,不过男女还的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男女相爱想同居,就应该先去民政局办结婚证,只要男女领了结婚证,就是不举办婚礼也是合法夫妻。政府不支持鼓励男女故意造成事实婚姻,男女相爱最好领结婚证同居,这样做对男女双方和小孩都好,只有男女领了结婚证,法律法规才会保护夫妻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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