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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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企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指出的是,普通国企职工属于工人劳动者,从事劳务而非公务,因而我认为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举个栗子,某央企二级子公司老总正厅级,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为该老总开车的司机(尽管是正式职工),则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工人。
按照刑法总则第93条、有关立法解释及《纪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规定精神,都是以是否“从事公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不论此人之前身份如何,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即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即使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从事公务”的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易言之,即使在国家机关工作,未从事公务的也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现阶段,可以概括为以“公务论”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自身职务所赋予的权利、职责时,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持自身廉洁情操的基本性质。
具体的讲,有以下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公开、结果公示备案、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内部权力制衡、人员定期轮岗、定期审计制度;行政审批、财务审批、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公开、民主、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定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廉政谈话、引咎辞职制度。
人民利益无小事。破坏这种制度的行为,轻重都将给党和国家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带来损失,影响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降低党的凝聚力和政府的感召力。其自身轻则受到纪律处分,重则受到法律制裁。
《廉政准则》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时刻做到“慎言、慎行、慎独,要以《廉政准则》为镜子,认真对照、检点自己的工作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稳得住心神,要管得住手脚,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以平和之心对“名”,以淡泊之心对“位”,以知足之心对“利”,以敬畏之心对“权”,这样才能成为一个人民群众满意拥护的人,一个同事下属钦佩信服的人,一个回顾人生问心无愧的人。
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