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 民间借贷_民间高利贷犯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22:46:26 人阅读
导读:两分利这种是民间借贷通俗的说法,按照书面来表达就是2%的意思,至于2%的利率算不算高利贷,要看你是日利率还是月利率。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叫做高利贷。至于多少利息...

两分利这种是民间借贷通俗的说法,按照书面来表达就是2%的意思,至于2%的利率算不算高利贷,要看你是日利率还是月利率。

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叫做高利贷。

至于多少利息才被称为高利贷,不同的人理解是不一样的,有的人认为利息高于银行的同期利息就是高利贷,而有的人认为,月利率达到2%以上就算高利贷,还有的人认为利率至少达到5%以上才算真正的高利贷。

但这些都不是标准的答案,标准的答案应该参考最高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来确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法律解释文件,我们可以认为,年化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可以称之为高利贷。



再来看一下两分利息的民间借贷算不算高利贷。

两分利也就是2%的意思,这个2%的利率,既有可能是月利率,也有可能是日利率。

如果2%的利率是日利率,那年化利率就达到730%,这个已经严重超过最高法院所规定的36%的红线,所以如果你所说的两分利指的是日利率,那毫无疑问肯定是高利贷的。

如果2%的利率是月利率,那年化利率就是24%,这个利率是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如果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这部分利息是会受到法院支持的。

说到这可能有些朋友会说,即便是年化利率24%也是非常高的,毕竟目前银行的贷款利率也只不过是6%~8%之间,24%的利率相当于银行利率的3~4倍了。事实上,有些贷款不能简单的同银行贷款,虽然银行的贷款利率非常低,但是对应的银行对申请人的条件要求也非常严,一般情况下都要求借款人有相应的抵押物,而且征信良好,有稳定的银行流水才可以,如果大家没有抵押物,或者是工作一般般,那是很难从银行贷到款的。

相对来说虽然有些贷款利率会达到24%,但这些贷款对申请人的要求相对比较低一些,大多数都是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所以2%的月利率也只不过是市场的一种体现而已。

  答:高利贷是一种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2002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如下:一是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谋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标,通常利息畸高,远远超出银行利息的四倍。二是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
那么,什么是“两线三区”呢?

“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

“三区”是指:

1.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民间高利贷不是犯法的,民间高利贷的暴力催债是违法的。

我一直在研究高利贷的暴力催债的原因,现在终于研究明白了。

一、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法律空白点,这是立法的问题。

1、我们都知道,法律最高是保护年息36%以下的高利贷的,也支持胜诉,超过部分,法律不支持。

2、假设一个高利贷,自愿借贷年息50%,到时候不还了,高利贷者怎么维权?打官司,最高可得36%,白白损失14%的利息。

3、这14%的损失,就是法律的空白,法律解决不了,那么,高利贷黑社会就因此产生,这就是产生的原因,如果及时还债,就不可能有黑社会,如果法律支持也不可能有黑社会,就是这个道理。

4、我不是支持高利贷黑社会,我是在探究他们黑社会产生的原因。

二、在执行法律的问题上,有些问题判决也是原因。

1、高利贷者起诉欠债不还的老赖,这是多好的法治精神,但是法院判决非常有问题,它没按司法解释的24%或36%判决,也没按四倍利息判决,也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判决,它按的是银行利率判的。这就非常荒唐了。

2、本来高利贷者走法律途径这是要支持鼓励的,这也是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最好的最理性的解决方法,不相信法律不会这么选择,但法院错误判决,法院这么一判,堵死这条路了,以后再傻的高利贷者也不会走法律途径了。

3、这个判决的理由更荒唐,没有偿还借款能力,这不是民间借贷纠纷的理由,这个判决的两个后果是第一助长老赖精神,第二堵住高利贷的司法解决思路。

三、当务之急,我的建议是,国家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将高利贷的最高利息限制在36%年息以内,并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以后法律就可以保护高利贷者的利益,也会在最大程度消灭高利贷黑社会。

四、但是我预判,借债不还的老赖,还会有很多的,自杀的也不会杜绝。我们很多人都憎恨老赖,比如那个教科书式的老赖,但很多人又支持这种借债不还的老赖,尤其是赌博,享乐,打赏的老赖,这是双重标准吗?他们的老赖性质是一样的,事实上借钱不还的老赖更可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条款,一般将超过年化利率超过36%认定为高利贷。当然了,这只是民间意义上的认定,法律上并无对“高利贷”的认定,包括这个规定在内,也只是表明在法律上的“支持”与“不支持”而已。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有24%和36%这两条红线,利率在24%及以下的为法律绝对保护区;介于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去,双方协商同意即可;36%及以上的为绝对无效区。通俗的说法就是,借贷利率在月息2分及以下的才需要还,超过这个利率,出借人打不赢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民间借贷界定高利贷的法律来源,根据规定年利率24%及36%是界定高利贷的分界线,超过年利率36%则认定为高利贷,但在年利率24%-36%期间属于双方自愿履行就行。

不是一回事

套路贷,其实是犯罪行为,根据4月9日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司法意见,总结来说,套路贷其实就是一种诈骗犯罪行为,对于老百姓的个人财产来说,危害性是很大的。

高利贷,只能说是一种违法行为,当下之所以会有司法机关对放高利贷的人采取刑事措施,并不是因为放高利贷的行为,而是因放催收高利贷所实施的暴力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因此,单纯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是一种民间借贷的行为。

至于民间借贷是否该被取缔

相信对于这句话,但凡有点理智的人都会持否定态度。

当然了,或许提问的人想问的是非法放贷的行为是否该被取缔

毕竟,民间借贷,就算是利息高,那也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律都是认可的。

法律所认可的利息,也是有限度的,根据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年利率24%作为合法与否的界限,超过24%低于36%借款人还了就还了,但超过36%的,借款人还了可以要求返还。

那么高利贷到底年利率多少才是高利贷,很多人认为是36%才属于高利贷,但根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将利率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认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因此,高于年利率24%,便是高利贷,也就是我们通常称的2分利。

至于非法放贷行为,其实指的是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高利放贷,以放贷为业的行为。

这种行为,笔者的观点是,应该被取缔。

因为,民间借贷其实只是一个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行为其实并不是一种经营谋利的行为,但是一旦将借贷,作为谋利的手段,那么就会衍生出很多其他不稳定的因素。

但若要增设非法放贷罪,这点笔者是不认同的,只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取缔就好。

农村放高利贷的确实很多,以我了解的情况来看,多半都是一毛钱的利,而且还是以十天或者半个月为期限。比如我要向某人借高利贷一万元,期限是半个月,那么拿款时先扣除一千元利息,拿到手只有九千元。如果半个月偿还了,就得还一万元,如果还不上,就再支付一个期限内的利息一千元,一个月之内如果有能力还清总数就是一万二千元。如果利息还不掉就按复利计算,并且是累加式的,也就是每拖欠一千元利息,半个月之内就得再多付一百元利息。我有一名朋友两年前因货车出事故了急用拿了人家一万元高利贷,就是半月一毛钱计息,结果八个月才给人家还上,加上拖息总共还了差不多三万块钱。

农村中凡是借高利贷的一是特别紧急的特殊的状况,如发生了事故、家庭成员突然间发生了急病等,另外一种就是耍赌的,那利息就更高了,甚至是二毛钱以上,期限不会超过十天。之所以有这种现象的存在,就是因为大多数农民手里是没有多少钱甚至是没有什么积蓄的,一旦发生什么大的变故,就不得已而为之(赌博除外)。

国家对高利贷一直是不认可并且打击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却是由于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不能贯彻和落实,这有待于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制执行来进行解决。万一借贷者还不起债务一是可以自己到法院进行自诉,向法院申请执行利息终止,二是如果牵扯到侮辱性的逼债或者是暴力性的催债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他们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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