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要承担行政责任,部分严重违规的,属于犯罪的,同时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违反治安处罚法,对社会有一定危害性,但构不成犯罪的,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同时也有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情形,也要负担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本身也属于行政处罚。
以上情况都要注意,一事不二罚,一个法律事实不在不同行政法上承当两个以上罚金的处罚,其他处罚可以并行,构成犯罪的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等等等。(这个概念我没本事既让你听懂又保证严谨,这个法学生本科生上课都可以上整整两堂课,研究生可以作论文,博士生可以作项目,老教授可以终身研究……)
以上都是你——自然人,和国家机器之间的事情。
民事责任是你和其他人(也有可能是公司、学校等法人)之间基于民事关系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上面的统统可以并行,是两条线。
举例:
背景:你路边违停,堵住了正常停车位里的我。
情况A:我让你挪车,你装死,我报警,交警贴条,你承担违停的行政责任。
情况B:我让你挪车,你不干还打我,我报警,交警贴条,治安警抓人,你承担违停的行政责任和打人的治安处罚。——知识点啊知识点,你违停和打人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属于一事不二罚范畴。
情况C:我让你挪车,你不干还打我,我受了伤,但伤的还不足以定你犯罪,我报警,交警贴条,治安警抓人,我上医院治病找你要医药费,你承担违停的行政责任、打人的治安处罚,以及打伤我需要赔偿的民事责任。
情况D:我让你挪车,你不干还打我,我受了伤,构成轻伤以上,我报警,交警贴条,治安警抓人,我上医院治病找你要医药费,你经立案强制逮捕起诉审理宣判被定罪,你承担违停的行政责任、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打伤我需要赔偿的民事责任。——知识点啊知识点,因为你构成犯罪了,你打人这一个单一事实的治安处罚行政责任因为明显弱于犯罪的刑事责任,所以被刑事责任吸收了。
情况E:我让你挪车,你乖乖挪了,还真诚道歉,我很满意的放了你,但你还是被监控抓拍了,你承担违停的行政责任。
结论:不要违停,利国利民。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行政违法是行政责任的前提,如果行为主体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责任就没法产生。这就是说,并非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所有行为都产生行政责任,只有有行政违法存在时行政责任才会产生。行政责任 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权力(权利)、职责(义务)的法定,而且要求对责任的承担也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内容等都应当由法律规定。否则承担责任就很难做到。责任能力 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即使其行为构成了行政违法,也不被追究或者承担行政责任。对行政主体来说,其责任能力的确认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行;而对行政相对人中的公民而言,法定责任能力的认定,必须是达到法定的年龄、具有正常的智力等,否则即使有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也不能追究行政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对行政相对人中公民责任能力的规定。行为过错 行为的作出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行为主体不承担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的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在传统民事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是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同时又使它成为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权利依据不同。传统民事责任一般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而环境民事责任除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外,还以环境权益作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二,归责原则不同。传统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例外。而环境民事责任则主要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第三,利益衡量机制被广泛运用。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有用性,在确定加害人之责任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时,不得不对双方的利益进行衡量,从而决定加害人之责任及其责任形成。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为: (1)损害事实;(2)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有过错;(4)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含义: 所谓原则是指从某类问题中抽象出来并对解决该类问题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仅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亦即责任的归结或归属。 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即归责基础)。它也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由此可见,普遍适用性是其基本特征。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三种: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原则。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在民法理论中,免除民事责任是指在有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或者相关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予以“豁免”。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 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则不能由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为合法的,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合法的致害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执行职务等。
行政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1)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①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这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 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③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行政领域的违法行为,只要认定下来,就不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即可视为主观有过错,这是行政法的一个特点。 (2)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②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③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责任。 ④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⑤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 (3)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要不依法行使权利或者不依法履行义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违法。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必然引起法律上的后果,即产生环境行政责任。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后果来看,法律上主要反映为两个方面:
1、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补救。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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