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宝宝几岁是判给女方的_离婚孩子几岁之前是判给母亲?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9:06:18 人阅读
导读:孩子十个月,父亲拿到扶养权的概率很小,除非有证据表明,过错一方在女方,而且今后不能保障小孩能健康的成长。那位法盲律师说的?孩子归谁抚养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有法院...

孩子十个月,父亲拿到扶养权的概率很小,除非有证据表明,过错一方在女方,而且今后不能保障小孩能健康的成长。

那位法盲律师说的?孩子归谁抚养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有法院判,法院会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1,哺乳期,特别小的一般会判给女方。,2,一方无住所无正当职业的无力抚养的,一般判给条件较好的一方3,孩子要是10岁以上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

我是一个三婚主义者。婚姻和感情无关,更不会在乎你是几婚。关系孩子的问题我的主张就是女孩你就要跟着女方,男孩你就跟着男方。这个千古不变的法则。也是对男女双方最好的解释

感谢悟空达人给我回答这个问题的机会!夫妻之间闹离婚,女方希望能够得到一个七岁的儿子的抚养权,这不是不可能,但是你要满足如下条件方有可能!

首先,女方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这不是一句空话!你要在经济上有压倒一切对方的实力,你如果有了这方面的优势,那对孩子的今后成长和教育都有一定的话语权!因为你有钱有房,吃喝住都不成问题,这样的条件尤其是对孩子的今后成长,教育都是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假如你什么也没有,自己的温饱都成了问题,即使孩子判给女方,你又拿什么给孩子一个交代呢?显然这是不现实的问题,法律的判决也很公平公正,不能因为双方离婚而把孩子的未来判给一个没有未来的一方,一旦也是不人道的!

其次,男方不要这个孩子!这要靠你们夫妻之间事先达成共识,男方同意把孩子留给你!要是这样,你为孩子争取到的抚养权也就变的容易得多!

不过呢?说句心理话,不要为了自己的一厢情愿或者赌气而非要违背意愿,非要把孩子争取过来!试想一下,你的条件根本就不如男方甚至差的太远,你愿意把孩子留在自己的身边受罪吗?不说成长中不利于孩子,就是未来的教育和就业都要面临很大的压力,我个人认为还是要量力而行!为了孩子的未来,该放手的一定要放手!毕竟离婚就是一种形式,可孩子的血缘关系谁也改变不了,既然夫妻双方过不到一起,那就把孩子留给条件更好的一方发展,从道义上说,这是最好的不二选择!

第三点,我想说的是,假如你的丈夫是一位好吃懒做,无所事事还有吃喝嫖赌样样俱全的家伙,那就好办多了,只要你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在法院审理之前你要明白无误的陈述给法官,那就在判决上有一定的胜算!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法官也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做出孰重孰轻的衡量,在权衡利弊的同时才能觉得把这个孩子判给谁才能更有利于今后的成长!试想一下,假如法官把孩子判给了这位没有未来的赌徒,那也是法律和舆论道德所不允许的,于情于理也说不通,所以说,你要是这种情况,那么孩子判决的问题,只要你庭前提出来,那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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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不满2周岁的孩子离婚时要判给女方抚养,如果男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在孩子不满2周岁时绝对不会同意离婚的;满2周岁的孩子要综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以对小孩有利的原则判决小孩抚养权的归属。要知道诉讼本身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影响小孩抚养权的条件也会呈现动态的变化。因而,即使了解目前孩子判给谁的概率大,还不如知晓该如何去争取。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父母就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争夺子女抚养权,那么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首先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方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子女愿随其生活;(3)具有抚养能力。

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 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上述因素中,定然有对你有利的,也有对你不利,作者10多年代理离婚诉讼案件的做法通常是创造条件强化有利的因素,采取措施填补不利因素。你的情况可以和上述对照一下,必要时可以电话咨询。

希望上述回答能帮助你。

一般是两周岁内判给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般是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判给女方,但也不绝对。主要是考虑孩子年龄,有利于孩子成长等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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